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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轉手買賣(贈與)之可歸責事由的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2/22/2008 8:42:30 PM
發表內容 86高考(債編講義下P.264)
買受人丙得否對乙主張民法第266條第一項?
老師解答是寫乙並無可歸責事由

81司法官(債編講義p.50)
買受人乙在與甲成立A屋之買賣契約後,即將A屋出賣與戊
老師解答是寫戊得對乙主張民法第266條第一項

我的問題是:
1.
這兩個案例同樣是以他人所有之物為標的物,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而嗣後因可歸責於該他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不過差別在於第一個案例是客觀給付不能
第二個案例是主觀給付不能
則為何第一個案例老師認為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乙呢?
2.
如果第一個案例是改成贈與人甲撤銷對乙之贈與契約,致乙無法
履行其對於丙之出賣人義務,則丙得否對乙主張226呢?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08 10:56:16 PM的回覆:
1.
這兩個案例同樣是以他人所有之物為標的物,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而嗣後因可歸責於該他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不過差別在於第一個案例是客觀給付不能
第二個案例是主觀給付不能
則為何第一個案例老師認為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乙呢?
---------------------------------------------------------------------------------
從交易安全維護之觀點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08 10:57:21 PM的回覆:
2.
如果第一個案例是改成贈與人甲撤銷對乙之贈與契約,致乙無法
履行其對於丙之出賣人義務,則丙得否對乙主張226呢?
---------------------------------------------------------------------------------
淺見認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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