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期日期間計算疑問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2/23/2008 6:10:53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不好意思,問一個很基礎的問題,因為函授課程無講解其日期間之計算
所以又重新看了一下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關於期日期間計算的案例

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書中例子A:
2000年12月26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10日內交貨,始日不計入,故至2001年1月5日期滿.....可以理解
書中注釋例子B:
甲於民國64年9月5日簽發支票,票據法第135條規定,支票發行滿一年時,付款人得不付款,依民法120條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入,因此自96年9月6日起算至65年9月5日最後終止時,為期間之終止.....可以理解

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書中例子C:
甲出賣某物予乙,約定自3月1日起算3日內得解除契約時,於3月3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學生疑問:
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日,為何不是3月4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還是因為此例題多了"自...起算",因此3月1日亦計入??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書中例題D:甲向乙購買中古車,約定自10月23日起算2個月交車,因此已12月22日為末日。

學生疑問: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是什麼意思????
(因為D例子,感覺是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依第121條第2項反面解釋,似無須以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
那為何注釋例子B,為何無須以65年9月5日之前1日(即65年9月4日)為期間之終止???


請老師解釋一下,非常感謝。(實在是不懂,令人困擾ㄚ)
回覆 bobe 在2/23/2008 9:22:08 PM的回覆:
(一)
學生疑問:
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日,為何不是3月4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還是因為此例題多了"自...起算",因此3月1日亦計入??
=========================================
沒錯,因為所謂始日不算入係指沒有明訂(契約或法律)"起算日"
之情形,比方說票據法第23條即明定自"發票日"起算
故應將始日算入!

(二)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是什麼意思????
(因為D例子,感覺是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依第121條第2項反面解釋,似無須以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
===========================================
所謂"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是指非於"星期一"
"每月一號","每年一月一號"起算之情形
所以   D的例子應該符合第121條第二項本文的規定
這個部分我不太確定,請老師再說明一下

(三)
那為何注釋例子B,為何無須以65年9月5日之前1日(即65年9月4日)為期間之終止???
=============================================
因為"始日"(9月5日)不算入阿!所以與起算日(9月6日)
相當日之前一日的確是9月5日沒錯

回覆 函授學員 在2/26/2008 1:29:12 PM的回覆:
所謂"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是指非於"星期一"
"每月一號","每年一月一號"起算之情形
==================================================
那為何例題B也符合上述大大所稱之情況,為何無需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其期間之末日???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8 2:07:17 PM的回覆:
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書中例子C:
甲出賣某物予乙,約定自3月1日起算3日內得解除契約時,於3月3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學生疑問:
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日,為何不是3月4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還是因為此例題多了"自...起算",因此3月1日亦計入??
---------------------------------------------------------------------------------
沒錯,這個例子在解釋何時為3日期間之末日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8 2:17:45 PM的回覆: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書中例題D:甲向乙購買中古車,約定自10月23日起算2個月交車,因此已12月22日為末日。

學生疑問: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是什麼意思????
---------------------------------------------------------------------------------
你先要知道

星期之始日:星期天

月之始日:1號

年之始日:1月1號

如果約定一個星期,一個月或一年

從星期天(一個星期),當月1號(一個月),當年1月1號(一年):適用121條第1項

所以是星期六,當月末日,當年12月31日為期間末日。

從星期三(一個星期),當月3號(一個月),當年10月23號(一年):適用121條第2項

所以是星期二,下個月2號,下一年10月22日為期間末日。。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