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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男男口交不算猥褻 檢察官不服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26/2008 3:27:43 PM
發表內容 男男口交不算猥褻   檢察官不服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8.02.26   03:11   pm   
   
      
楊姓男同志醫師上網和人交換色情光碟被逮,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認為光碟中「男男口交」、「男男肛交」等影像不一定涉及犯罪,判楊無罪,檢察官認為判決離譜,在上訴書中請法官林孟皇全家一起看光碟,挑戰法官視覺,用詞辛辣。

法官林孟皇:是同性戀正常性行為的一環

林孟皇引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指扣案光碟並非「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同時認為是同性戀正常性行為的一環,應受法律保障,檢察官不服,反問林孟皇「敢問法官是否願意以扣案光碟與家人共賞?」

本案被查扣的光碟有100張,包括「裸露的男生生殖器」、「男男口交」、「男男肛交」、「男男愛撫」、「男男自慰」、「男生生殖器特寫」,檢察官認為楊上網和人交換光碟,已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的罪嫌,但林孟皇本未支持檢察官的起訴見解。

林曾說:趙玉柱、趙建銘是權貴犯罪

林孟皇在當法官之前,曾做過小學老師,判決書寫的相當有特色,近來最有名的判決即是他審理台開內線交易案,指「第一親家」趙玉柱、駙馬趙建銘是「權貴犯罪」,一度引起廣泛討論。

除認定扣案光碟不是猥褻物,林孟皇還認為警察以「誘捕偵查」方式將被告約出,搜出光碟的證據取得違法;上訴書指出,同志醫師自己上網留言,本來就有犯罪的意思,警察將楊約出來見面,是偵查技巧的運用,也一併上訴。

某知名醫院楊姓同志醫師前年11月19日化名「阿力」在住處上「同志銀媒」網站的「香蕉留言板」,點選進「VCD內褲交換」選項,自稱是「陽光帥哥型」,性愛角色是「一號插頭」,他留下手機號碼,要求「雙連站換片…歐美日本都有…換二十片以上…只換片…其他見面再說…無誠勿打」。

台北市警大同分局去年5月7日將楊約出交貨,並將其逮捕,另外在楊的住處搜出100片的色情光碟,檢察官偵查將楊起訴,楊被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5天,楊上訴,結果林孟皇判他無罪。   

【2008/02/26   聯合晚報】

冷眼集》猥褻   大法官有兩號解釋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08.02.26   03:11   pm   
   
      
男同志醫生將「男同志肛交、口交」等影像上網換片,獲判無罪,女檢察官以畫面不堪入目,上訴時還向法官「叫陣」,問法官敢與家人共賞嗎?   事實上,猥褻的定義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改變,大法官407和617兩號解釋,正是最好的說明,而法院不斷出現的無罪判決,也反應出院、檢對猥褻的認知差距不小。

去年底,台南縣「戰神」情趣用品店販賣色情光碟,女老闆許秋香被簡易庭依妨害風化罪處拘役,然而,地院二審認為露點及性交影片應屬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改判她無罪。在本案中,起訴檢察官與判無罪的法官,很巧合,正好是夫妻。

民國93年時,喧騰一時的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架設人獸交網站被控妨害風案,高院法官也依據大法官解釋的精神,認定何春蕤網刊的人獸交圖片,是基於學術研究,判她無罪定讞。

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如何認定,由於猥褻的定是抽象的,法官的自由心證空間相當大,大法官407號解釋指出「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此外,釋字617號解釋也闡釋「客觀上是否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作為猥褻的參考指標,

有法官在無罪判決中,挑戰猥褻的定義,認定刺激、滿足性慾的色情資訊,未必就等同「已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的猥褻物品,認為這些光碟帶回自家觀賞,非但未侵害他人的法益,反而有助正常宣洩性慾的管道。   

【2008/02/26   聯合晚報】
   

   
回覆 釋字617 在2/26/2008 11:20:04 PM的回覆:
重點不在男男,也不在女女,更不在男女,否則就是其是同性戀,對同性戀的一種仇視報復行為,重點是甚麼是猥褻?口交(不要告訴我異性戀不口交)是不是猥褻?肛交(就我所知異性戀也肛交)是不是猥褻,問題應該這樣問,而不是問說甚麼要法觀看看男男肛交口交猥不猥褻,聽起來好像是說男女口交肛交就不是猥褻。
我覺得偵辦的檢察官應該看看大法官釋字第617號的解釋意旨,特別是刑法第235要保護的法益為何。

從釋字617號將刑法235限縮解釋認為如果採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即不在處罰範圍,那麼兩個成年人的互約交換a片何以要罰?侵害了誰的道德感情了?還是男男肛交口交侵害了廣大的異性戀的性道德感情?包括檢察官?所以從異性戀的角度來看,同性戀的性行為,包括接吻,都是猥褻?所以同性戀就是猥褻?歧視?仇恨?

最後,甚麼是猥褻?一條惡法,竟然大辣辣的辦起案來了,而且好像他就是正義,是風化的捍衛者,這真的很荒謬。
回覆 釋字617 在2/26/2008 11:27:53 PM的回覆:
還有,重點不應該再擺在甚麼是猥褻了,因為實際的法事實逼著我們應該轉而重視<軟蕊>物品的性言論自由如何落實。

就我來看,兩個成年人間的交換a片本來就服合所謂適當之隔絕措施的精神,因為適當隔絕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閱聽人避免突然面臨的不適,試問:兩個互約交換a片的人,誰會突然面臨不適?何以要墨守所謂的<散布>二字?更何況大法官已經限縮刑法235,為何實務不能演繹該號解釋的精神呢?(雖然該號解釋也很令人不滿)

其實,把問題重心擺在如何落實軟蕊性言論自由的憲法層次,也正足以說明刑法的問題,如同刑事訴訟法一樣,很多必須從憲法的層次加以論述與關照。
回覆 釋字617 在2/26/2008 11:36:33 PM的回覆:
還有,檢察官還要不服甚麼?本案至此已確定,難道檢察官要檢查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自己提再審嗎?

我覺得真的夠了。兩次的法官判決,真的夠了。
回覆 釋字617 在2/26/2008 11:39:46 PM的回覆:
感謝林法官,司法未死。
回覆 釋字617 在2/27/2008 12:16:17 AM的回覆:
還有,針對報導中檢察官要法官全家一起共賞該被扣押物的行為,如果屬實,那真是無禮,為了要證明是否達於猥褻,竟然可以把法官全家一起拖出來要求其背書,我不知道所謂的證明有這種方法(為了證明不擇手段?)
而且,這就能足以證明該被扣押物達於猥褻嗎?那麼是否不適合全家觀覽的分級標籤中的限制級影片均屬猥褻?即使非達於猥褻,但有色情,暴力等(詳參閱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的相關論述,特別是關於限制級此一級別)內容的,適合全家觀賞嗎?

唉.......................

還有,這種邀法官全家觀覽的行為,就該扣押物本身,就其自身關於猥褻認定的標準,不知是否有散布猥褻物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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