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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方看法》不當得利 罰款應主動發還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27/2008 7:29:27 AM
發表內容 檢方看法》不當得利   罰款應主動發還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白錫鏗/連線報導】   2008.02.27   03:04   am   
   
      
美國原廠說明ATS測速器不得用於執法,新竹地檢署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詹昭書表示,將追查廠商與警局有無刑責;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葉柏岳認為,警方違反行政程序法,收取「不當得利」的交通罰款,應主動發還。

詹昭書說,在廠商部分,若一開始向警局投標時,就刻意隱瞞「不適用執法」資訊,即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可能。

詹昭書表示,警方採購人員,如果明知廠商將「不適於用於執法」的測速器拿來投標,卻仍讓業者得標,則有涉及圖利嫌疑,他會依法查明。

至於民眾關心的罰款,詹昭書不便表示意見,應交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葉柏岳則表示,警方以運動測速器,用於取締交通違規,違反行政程序法「誠信、信賴」規範,並有違「合法性」原則。

葉柏岳說,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除必須撤銷原有裁罰處分外,已收取的罰款應視為「不當得利」,主管機關有主動發還義務。

曾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鄭勵堅,也持同樣看法,強調基於程序正義,警政署有必要比照處理感應式線圈測速器的果斷模式,明快做出退還「不法」罰款的決定,讓爭議畫下句點。   

【2008/02/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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