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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可不可如此推論
發表人 stup  

發表日期

2/27/2008 9:12:06 AM
發表內容 a      教唆b自殺;      自殺是個人排除要素or罪責要素依限制從屬性a為教唆犯;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2/27/2008 9:45:34 AM的回覆:
自殺不是刑法處罰行為(刑分沒有自殺罪,注意加工自殺和自殺不一樣)
b的教唆不能依刑法第二十九條處罰

但是b有沒有強制罪或殺人罪的問題
因為b   的目的是要a   發生死亡的結果

強制罪在本案可能可論罪
但是殺人罪的部分-a      教唆b自殺-是否可以為刑法殺人罪的行為要素,我懷疑是否定的答案(我個人希望是肯定的答案)。

在實際生活中,a   叫人自殺的行為真是令人髮指。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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