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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扶養費
發表人 無法無邊  

發表日期

2/27/2008 11:25:4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和大大們
1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在離婚訴中未一併請求,則等離婚判決確定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請求,則可以少繳裁判費。
2如母親依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請求扶養費,那聲請人只需列自己為聲請人即可。

以上2點的理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28/2008 2:43:37 PM的回覆:

1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在離婚訴中未一併請求,則等離婚判決確定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請求,則可以少繳裁判費。
--------------------------------------------------------------------------------
你看一下民訴77-13及非訟13


2如母親依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請求扶養費,那聲請人只需列自己為聲請人即可。
--------------------------------------------------------------------------------
我認為扶養權利人自己為聲請人

母親為非訟代理人
回覆 無法無邊 在2/28/2008 5:17:47 PM的回覆:
   1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規定,逾10萬元至100萬元,每萬元徵收100元,那如果請求100萬元,那要繳1萬元。但如果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也才繳2千元
所以非訟請求會比較便宜。

2請老師參考最高法院94台抗364號裁定,如以非訟請求,是以母親或父親為聲請人即可。
以上請老師指教

另外還有個疑問,
聲請人例如請求100萬元,但是法官最後判定只能求50萬元,那程序費用還是要繳2千元嗎?
又開始請求扶養費是以離婚判決確定開始算還是從扶養費裁定確定後開始算?
回覆 學生 在2/29/2008 11:29:13 AM的回覆:
老師可能沒注意到這裁判。
很多律師也都不知道扶養費可以用非訟
如果裁判費不是當初聲請人所請求的金額,應該會用比例去各自負擔吧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8 1:00:44 AM的回覆:
2請老師參考最高法院94台抗364號裁定,如以非訟請求,是以母親或父親為聲請人即可。
----------------------------------------------------------------------------------
我還真是無法理解這個怪異的裁定

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者,固限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自應由子女為請求權人,且應以訴訟方式為之。惟本件並非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請求再抗告人給付子女扶養費,而係相對人以未成年子女之母自己名義,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規定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扶養費請求之依據:實體法

請求的方法:有二種

可以婚姻訴訟時附帶請求

可以獨立透過非訟主張
回覆 考生 在3/3/2008 9:24:26 PM的回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黃國樺(男、七十九
年六月十三日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關
於黃國樺扶養費用新臺幣肆仟零壹拾伍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
其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回覆 考生 在3/3/2008 9:27:16 PM的回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黃國樺(男、七十九
年六月十三日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關
於黃國樺扶養費用新臺幣肆仟零壹拾伍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
其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問老師   或各位大大,法官認為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
按月給付扶養費,那問題是,如何計算聲請人之標的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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