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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重婚之效力
發表人 jimmy  

發表日期

2/29/2008 1:16: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一   第二項

修正之民法988條於修正前之重婚仍有適用

所以說修正前在釋字362之情形下

婚姻有效存在有可能是

1.重婚人善意      相對人善意

2.重婚人惡意      相對人善意

倘若重婚雙方都善意(1之情形)

依施行法應該要適用新修正之民法988條

所以(1之情形)符合民法988條但書之規定

進而可以適用民法988條之一

所以前婚因該會消滅


那為何林秀雄老師在月旦法學教室第62期中說

基於『實體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適用988條之一



感謝老師....學生困惑很久了

再次感謝^^
回覆 畢業生 在2/29/2008 2:01:42 PM的回覆: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及第五五二號有關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及兩願離婚登記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情形之解釋意旨,修正本條第二款,並增訂第三款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二號有關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及兩願離婚登記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之情形,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之一之意旨,並經審酌婚姻之本質重在夫妻共同生活,爰明定於上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並明定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損害賠償及相關效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

http://thinktank.nat.gov.tw/public/Attachment/612715221571.doc
回覆 畢業生 在2/29/2008 2:14:50 PM的回覆:
林秀雄老師部分(要整段一起唸)

由於民法第九八八條之一並未如民法第九八八條關於重婚有效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中設有溯及適用之規定,因此基於民法親屬施行法第一條有關實體不溯及既往規定之限制,於二00七年五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之重婚,自無該條適用之餘地,亦即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僅得依法向法院救離婚,而不得主張前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月旦法學教室第六十二期
回覆 jimmy 在3/1/2008 4:34:46 PM的回覆:
感謝回覆

所以說倘若於釋字362之情形

有效婚姻可是係

1.重婚人善意                  相對人善意

2.重婚人惡意                  相對人善意

於情形1

則回去適用新修正之民法988條

並且符合民法988條但書之規定

重婚仍繼續存在

如同林秀雄老師說....僅重婚之他方僅得依法向法院救離婚

於情形2

適用新修正之民法988條

因不符合民法988條但書之規定

故後婚無效


-----------------------------------------

是這樣解釋嗎??

再次感謝回答^^
回覆 畢業生 在3/1/2008 4:47:05 PM的回覆:
簡言之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但書排除重婚無效規定之適用
但可以成為請求判決離婚事由

詳細的部分

找林秀雄老師的親屬法教科書來查閱
一定會有答案
~~~~~~~~~~~~~~~~~~~~

加油囉
回覆 路過,也想討論耶 在3/1/2008 5:12:50 PM的回覆:
首先謝謝你們的討論
我也學到了不少東西喔   感謝!

另外,有一點在念這部分的時候一直困擾著我
想借版面請教一下喔...

我在想親屬編施行法4-1二項之規定
既僅謂:新法988,於民法『修正前』亦有適用。
似乎不僅在指涉釋字362的情形,
則是否所有的重婚,不論民法修正前後,在現在,都一律適用新法988了呢?

另外,親屬編施行法4-1二項之規定
採取了溯及的立場
明顯與大法官在釋字552的時候所表達的看法(不溯及於本解釋公布日前之重婚情形)不一,則往後,是依拘束全國各機關之大法官的意見,還是民法新修正立法的意見呢?


一起討論嘛~~~   先謝謝囉
回覆 畢業生 在3/1/2008 5:24:58 PM的回覆:
我不騙你們啦

參照修正理由(大六法有)
詳細一點的找林秀雄的親屬法

可以幫忙你們做更詳細的筆記啦
我回答的那一部分是我之前唸的
也找過學校老師問的

但是我沒有看施行細則的部分啦
回覆 路過,也想討論看看 在3/1/2008 5:26:13 PM的回覆:
有效婚姻可是係

1.重婚人善意          相對人善意

2.重婚人惡意          相對人善意

於情形1

則回去適用新修正之民法988條

並且符合民法988條但書之規定

重婚仍繼續存在
-----------------------------------------------------

不好意思,剛剛重看了一下
關於開版大大這部分的論述
好像有點怪怪的...

若是符合了新民法988第三款但書,其所謂『不在此限』,雖然是說重婚不會因此失效,但好像不是允許重婚仍能繼續存在的意思...這裡似乎即必須隨即去適用988-1,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新法之下,小弟會覺得應該不是允許重婚仍繼續存在吧?   
回覆 畢業生 在3/1/2008 5:31:12 PM的回覆:
參考資料(宇法網站)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8362&page=1
回覆 路過,也想討論看看 在3/1/2008 5:34:51 PM的回覆:
再次謝謝畢業生大大
我再繼續看一下網頁和書,再來討論喔
回覆 畢業生 在3/1/2008 5:40:04 PM的回覆:
請接受我的道歉
我好像只知道其一
不知其二

偶也要去查資料了
81
回覆 畢業生 在3/2/2008 10:23:59 AM的回覆:

我弄錯了
林秀雄老師只有繼承法的書
沒有親屬法的書

回覆 AP 在3/2/2008 1:22:23 PM的回覆:
我想的比較簡單一些,就是施行法第四條之ㄧ第二項應該是立法疏漏,立法者忘記將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釋字五五二號號公佈之前僅當事人一方(重婚之相對人)為善意而另一方為惡意,應適用釋字三六二之情形漏未規範,故解釋上施行法第四條之ㄧ第二項應該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後始有適用.
至於適用九八八條第三款但書之效力是否應區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後而有不同,不得而知.解釋上,似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前仍適用釋字三六二號而前後婚姻均有效,當然此部分違反民法維持一夫一妻制之精神.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後,因釋字五五二號將雙方均善意之情形交由立法者判斷,現因九十六年五月民法已增定九八八之ㄧ似應適用之.
回覆 畢業生 在3/4/2008 3:11:57 PM的回覆:
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四七期
戴東雄教授---論民法親屬編修正內容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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