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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關於民法書面P36-1(2007)
發表人 KEVIN  

發表日期

3/2/2008 1:55:29 PM
發表內容 民法書面P36-1(2007)
黃立老師關於民法玻璃娃娃的討論
其中他認定   是好意施惠的關係   之後在討論無因管理

Q可是體系上好意施惠是非法律事實
既然是非法律事實那又何必討論法律事實中之屬於事實行為的無因管理呢?
回覆 J.C.H. 在3/2/2008 3:02:58 PM的回覆:
好意施惠關係是披了一層"契約"外觀的行為,但欠缺法律上行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所以不是契約

是不是法律事實,有沒有構成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法律關係,應該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因為考量行為人是"好意",所以在侵權責任方面,就有應當緩和其責任的說法

這樣思考好像比較不會有邏輯上的矛盾

以上淺見是參考王澤鑑債法原理後的個人想法

回覆
李俊德 在3/2/2008 5:45:27 PM的回覆:

你看清楚

黃立老師認定這是無因管理,不是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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