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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將分二組招考
發表人 spy  

發表日期

3/5/2008 4:00:33 PM
發表內容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714&ctNode=928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83514123271.pdf

如題
將分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

可憐的法律人
司事官名額又要被壓縮   名額一半要分給財經專長的人囉
回覆 spy 在3/5/2008 4:04:43 PM的回覆:
補充說明
原本規定僅限法律、政治、公行三系報考
修正草案已放寬不限科系
報名人數可望向上攀升
回覆 還好我從來沒有準備要 在3/5/2008 6:28:58 PM的回覆:
如果名額爆少,報考的人也會變少...
有點替李老師用心準備教材感到不值。

也替朋友感到擔心,
上週才聽他說砸大錢報了XX補習班的司事官全修班。

真是什麼都有可能會變,
只有考選部機車的作法不變,
總是喜歡給人意外的驚喜。
回覆 改來改去是王道 在3/5/2008 7:52:24 PM的回覆:
改來改去是王道!!
可能因為檢察事務官也有財經實務組,所以比照辦理!!
我想名額應該不會很多吧!!
主要還是在法律實務組名額較多!!
以上純屬個人臆測!!
考選部動作很快,看來今年應該會成定案!!
法律人前途未卜!!
小弟我要好好加油了!!
回覆 小黃 在3/6/2008 9:19:10 AM的回覆:
請大家回到考選部首頁。這似乎是假新聞。
回覆 在3/6/2008 9:29:43 AM的回覆:
請問,從考選部首頁的何處判斷此消息之真假?
回覆 在3/6/2008 9:34:56 AM的回覆:
我查詢到了。
在這裡:首頁   >考試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回覆 司法事務官 在3/6/2008 1:22:32 PM的回覆:
記得要下法院實習前賴院長來致詞時才說過未來要朝此方向邁進,以趕上檢方有財經組檢察事務官協助偵辦金融案件的腳步,使法院可以盡速審結金融犯罪案件,沒想到考試規則那麼快就出來了,真是有效率.
回覆 黨工萬歲 在3/6/2008 2:41:58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
請問您現在做的快樂嗎?

喜歡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嗎?
回覆 是一是一是 在3/6/2008 3:40:48 PM的回覆:
我想
以後司法事務官,不一定全部都做非訟強執債清,有些也可能要幫法官結書類了。
回覆 說說感想 在3/6/2008 7:48:45 PM的回覆:
考試院各位的長官們好: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此只要符合國家考試規定者,即都有參加依法律所舉辦考試之權利。今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司法事務官類科)修正草案,將司法事務官的考試區分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兩組,美其名是為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實則是一不公不義之修正,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現行應考資格第一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我本身並非上述所稱各系,是以去(96)年貴院公布應考資格(司法事務官)
後,馬上去修應考資格的法律學分,結果不幸未能在今(97)年1月28日考試前拿到學分證書(本人在同年1月29日拿到),所以未能參與本次考試,雖說可惜,但我仍欣然接受,畢竟是自已未能符合資格。
            結果才剛考完不到1個多月,貴院卻又修改考試資格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這就讓我非常的不是滋味,想不到我辛辛苦苦的去修考試學分,今日,卻只貴院一句簡單為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爰修改相關考試規定。難道就因為貴院少數幾位長官的決定,就讓我間接失去考試的權利嗎????真的有點不服(請問可以去打行政訴訟嗎??)。
            綜上,雖不滿,但放寬考試資格這項,我還能接受,畢竟可以讓更多的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這也是不錯。

二、為配合司法事務官分列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參酌用人機關意見並參照本項考試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類科應試科目擬訂應試科目,其中財經實務組類科應試科目為民法與刑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

            為了舒緩檢察官案牘勞形的工作量,加上犯罪型態日新月異,檢察官須對金融犯罪、網路犯罪等「新興」的犯罪手法充分瞭解與掌握,是以司法特考新增了「財經實務」、「偵查實務」、「電子資訊」、「營繕工程」四組檢察事務官的考試項目。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偵辦業務繁忙,或檢察官所辦案件複雜,可儘速於偵察時輔助檢察官的專業人員,換言之,即是檢察官的「助理」。
其中檢察事務官之「財經實務」的考試科目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這完全是為了因應新興的金融犯罪,因此有了金融專業人才加入司法部門,的確能提供許多的金融專業知識,對於金融犯罪也有嚇阻的作用,這點我們值得肯定與讚許。
而今日增設的司法事務官,其職責只要是獨立處理卡債等非訟事件,以期解決法官人力不足及法院塞案等問題,其工作範圍包括: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等,並處理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各項非訟事件。前述所稱的好像都跟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的考試科目(民法與刑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無關吧!!
難道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的考生不需瞭解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嗎??當去法院請求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詢問您們相關問題,可以說不好意思,您所說的我考試沒考,麻煩請去問法律事務組的司法事務官嗎??顯然的,這一次的修改,考試院的長官們,難道您不會覺得有點奇怪嗎,兩種工作的項目職責不同,但考試科目百分之90相同,這明顯是有圖利某特定考生(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類科),因為只要少看1科(不看刑事訴訟法改民法,且占的分數僅50%),就可輕易的轉組,難道這對其他類科的考生就公平嗎????


算了,說了這麼多,也只是發洩心中的不滿而已,但又能如何??我想這項考試修正應該會適用在本(97)年8月份的司法事務官考試!!!!!

回覆 懷疑 在3/9/2008 5:32:07 PM的回覆:
從一開始司法事務官第一次預告專業科目中,竟然不考非訟事件法,還將強制執行單獨列為一大科開始,我就懷疑,負責的承辦人員到底在幹什麼?
此次針對司法事務官的應考資格,竟然在實施沒多久後又放寬了,各位想想其中的奧秘在哪呢?明眼人都知除了非法律考生又有一生機以外,誰最爽了?
回覆 妹妹 在3/10/2008 10:05:16 AM的回覆:
認為司法事務官主要是處理民事非訴事件為主,不論區分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相信處理的事務皆相同,是以,財經事務官其應考科目應符合實際需要,考試科目宜為:
(一)民法與民事訴訟
(二)中級會計學
(三)銀行實務
(四)稅務法規
(五)強制執行法與非訴事件法
(六)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修正理由:
 1.司法事務官處理主要為民事事件,故刑法宜改為民法及   民訴。
 2.司法事務官主要是處理破產及更生事項,皆為債務人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所適用之債務清理程序,與審計學、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等較無關聯。
   
相信上述科目調整,較能符合用人機關之意旨,而不宜直接適用檢察事務官財經組之考試科目,畢竟兩者之職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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