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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摸奶10秒有罪 閃電襲臀…無罪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3/6/2008 7:12:03 AM
發表內容 摸奶10秒有罪   閃電襲臀…無罪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2008.03.06   03:51   am   
   
      
彰化縣蔡姓男子在內衣特賣會伸鹹豬手抓捏女客乳房,被判三個月徒刑;但台中縣岑姓男子從後方摸了女學生臀部,還踹了女方一腳,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瞬間偷襲,未構成強制猥褻判無罪。難道「摸奶有罪,摸臀無罪?」檢方不服將上訴。

法院調查,蔡姓智障男子(卅歲)於九十四年底,在一場內衣特賣會中,伸「鹹豬手」抓捏女客人乳房十秒鐘,獲彰化地院法官無罪判決,引起婦女團體不滿;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蔡所為違反女方意願,上月將他判刑三月,並強制治療。

岑姓男子(卅八歲)被控於九十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在台中市一中商圈,看見一名女學生與同學在街口等人,行經女生身邊時,突伸「鹹豬手」從後方摸了少女臀部;少女受驚嚇告知同行兩名友人,在嫌犯回頭向她瞪眼時,也回瞪一眼。不料岑騎機車竟折回踢了女學生大腿,再加速逃逸。

檢審指出,岑摸臀逃逸後,女學生記下車牌報警逮獲岑;台中地院審理時,他辯稱當日在公司上班,未到一中商圈也無摸女生臀部。但被害人等指證歷歷,法官將他判刑八月,他上訴,合議庭查出案發時他精神耗弱,改判六月、得易科罰金。

但岑繼續上訴,更一審時,他坦承偷摸臀部;法官認為,岑是利用女方不備偷襲其臀部,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瞬間偷襲得逞;女方尚未反應而感受到性侵致生羞恥時即已逃離,不構成強制猥褻,僅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圖/聯合報提供
   
   
摸奶襲臀案》上輕佻下無感   法官「罪」難捉摸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2008.03.06   03:51   am   
   
      
偷襲摸奶、摸臀有沒有罪?法官有正反不同見解,一派認為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違反被害人意願,當然有罪;反對的法官認為須有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要件,倘無強暴、脅迫就無罪。

法官判決不同,關鍵在於對強制猥褻看法。判決蔡姓男子「摸奶」有罪的法官,查出蔡是在擠壓的人群中伸鹹豬手捏買內衣女子胸部,被害女子還說:「不會同意陌生人摸自己的胸部。」法官認為撫摸女子胸部屬「輕佻」之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使人產生厭惡或羞恥感,依社會通念,有傷社會風俗,故判有罪。

判決岑「摸臀」無罪的法官,認為猥褻構成要件是指侵害人身體,引起他人或滿足自己的性慾,對個人性自由決定權有妨害;若加害者對被害人僅施予輕微暴行,瞬間就結束,被害人尚未知覺或反應有侵害發生,施暴行為即已終了,並不構成猥褻罪。

不過法官認為岑所為已違反社維法「調戲」異性的規定,仍可處罰鍰或拘留。法界人士指出,如在公車或馬路趁機碰觸胸或臀部,甚至職場上不當的碰觸性騷擾,均構成最低刑度六月以上強制猥褻罪,刑度與行為可責性顯屬不相當。

另一派法界強調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岑接觸性摸臀已侵犯他人身體,屬強制猥褻,應課以刑責。   

【2008/03/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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