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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題國私擬答 可否請老師及各位高手看看有無錯誤
發表人 自由落體  

發表日期

3/8/2008 7:48:17 AM
發表內容 三、在我國法院涉訟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涉外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我國法院發現本案之爭點為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試問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之性質規定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對本案之判決結果有何影響?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96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擬答:
一、涉外消滅時效的法律衝突
            各國關於消滅時效的問題,有的在實體法中予以規定,有的在程序法中予以規定,國際私法上究應如何確定其應適用的準據法,也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本例中,關於本案的爭點為請求權的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本例題題旨明示為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涉外民事事件,具有涉外因素,故其中關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也應依國際私法予以決定。

二、消滅時效準據法的規範類型
      (一)程序說
            程序說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所採,認為法律衝突的問題可分為實體問題及程序問題,並形成實體問題應依其準據法,而程序問題應依法庭地法的原則,亦即若法院地法律的時效規定為程序法性質者,則適用法庭地法。
      (二)實體說
            實體說認為消滅時效屬於實體法的問題,所以應依該實體問題應適用的國際私法,以決定其準據法,本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取的原則。本說就一般常見因契約而生的債之消滅時效而言,認為應依該契約應適用的法律。

三、涉外消滅時效準據法的決定
      (一)現行規定
            本法對於涉外消滅時效的問題,並未明文規定其衝突規則,就我國最高法院裁判及上述學說觀之,至少有三種可能方案:第一種認為該問題既無衝突規則可循,當然應適用內國法律(78年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第二種認為消滅時效的問題為程序問題,應適用法庭地法(87年台上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似採之);第三種認為消滅時效的問題,為涉外私權的實體問題,應依本法的規定決定其準據法(86年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二)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第32條增訂下列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該草案的說明部分指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其法律效果各國之規定不同,外國有以之為程序問題者,其在我國為實體問題,則無庸置疑。由於消滅時效係針對特定之請求權而發生,而請求權又為法律關係效力之一部分,爰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之精神,規定消滅時效之問題,應依其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三)本文見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本法不是國際私法的唯一法源,所有的實定法都未規定的涉外問題,應該依法理決定其準據法,所以第一種見解顯非可採。另我國將消滅時效規定於實體法中,要將消滅時效定性為程序事項,並非妥適,故第二種見解亦不可採。如上所述,我國將消滅時效規定於實體法中,就實體說觀點及修正草案內容可知,第三種見解顯然較為妥適。

四、結論
            若就本文見解而言,就實體說觀點及修正草案內容觀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例題為契約關係涉訟,而該請求權係因契約關係而生,應以契約約定的準據法為準據法。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依本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應以甲國法為準據法,故本件消滅時效準據法亦為甲國法。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的性質規定為實體法,則依甲國實體法律規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的性質規定為程序法,則代表甲國實體法中並無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之一造不得主張甲國程序法中消滅時效的規定,將導致並本案中並無時效消滅與否的問題,出現該二國法律都不應適用的現象。為解決該問題,德國民法施行法第32條規定契約之債準據法的適用範圍,在第1項第4款規定其包含「各種消滅債務的方法、消滅時效與因期間經過而生的權利喪失」在內,此見解或可供問題解決的參考。

擬答內容的作成參考自
陳榮傳      消滅時效的準據法      本土第74期
回覆 自由落體 在3/8/2008 7:51:06 AM的回覆:
題目亂碼更正

三、在我國法院涉訟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涉外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我國法院發現本案之爭點為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試問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之性質規定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對本案之判決結果有何影響?請附理由說明之。
回覆 自由落體 在3/8/2008 7:52:12 AM的回覆: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6/28/317500.pdf
回覆 自由落體 在3/8/2008 7:54:26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再試一次

三、在我國法院涉訟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涉外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我國法院發現本案之爭點為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試問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之性質規定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對本案之判決結果有何影響?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96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擬答:
一、涉外消滅時效的法律衝突
            各國關於消滅時效的問題,有的在實體法中予以規定,有的在程序法中予以規定,國際私法上究應如何確定其應適用的準據法,也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本例中,關於本案的爭點為請求權的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本例題題旨明示為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涉外民事事件,具有涉外因素,故其中關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也應依國際私法予以決定。

二、消滅時效準據法的規範類型
      (一)程序說
            程序說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所採,認為法律衝突的問題可分為實體問題及程序問題,並形成實體問題應依其準據法,而程序問題應依法庭地法的原則,亦即若法院地法律的時效規定為程序法性質者,則適用法庭地法。
      (二)實體說
            實體說認為消滅時效屬於實體法的問題,所以應依該實體問題應適用的國際私法,以決定其準據法,本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取的原則。本說就一般常見因契約而生的債之消滅時效而言,認為應依該契約應適用的法律。

三、涉外消滅時效準據法的決定
      (一)現行規定
            本法對於涉外消滅時效的問題,並未明文規定其衝突規則,就我國最高法院裁判及上述學說觀之,至少有三種可能方案:第一種認為該問題既無衝突規則可循,當然應適用內國法律(78年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第二種認為消滅時效的問題為程序問題,應適用法庭地法(87年台上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似採之);第三種認為消滅時效的問題,為涉外私權的實體問題,應依本法的規定決定其準據法(86年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二)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第32條增訂下列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該草案的說明部分指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其法律效果各國之規定不同,外國有以之為程序問題者,其在我國為實體問題,則無庸置疑。由於消滅時效係針對特定之請求權而發生,而請求權又為法律關係效力之一部分,爰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之精神,規定消滅時效之問題,應依其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三)本文見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本法不是國際私法的唯一法源,所有的實定法都未規定的涉外問題,應該依法理決定其準據法,所以第一種見解顯非可採。另我國將消滅時效規定於實體法中,要將消滅時效定性為程序事項,並非妥適,故第二種見解亦不可採。如上所述,我國將消滅時效規定於實體法中,就實體說觀點及修正草案內容可知,第三種見解顯然較為妥適。

四、結論
            若就本文見解而言,就實體說觀點及修正草案內容觀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例題為契約關係涉訟,而該請求權係因契約關係而生,應以契約約定的準據法為準據法。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依本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應以甲國法為準據法,故本件消滅時效準據法亦為甲國法。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的性質規定為實體法,則依甲國實體法律規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的性質規定為程序法,則代表甲國實體法中並無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之一造不得主張甲國程序法中消滅時效的規定,將導致並本案中並無時效消滅與否的問題,出現該二國法律都不應適用的現象。為解決該問題,德國民法施行法第32條規定契約之債準據法的適用範圍,在第1項第4款規定其包含「各種消滅債務的方法、消滅時效與因期間經過而生的權利喪失」在內,此見解可供問題解決的參考。
回覆 自由落體 在3/8/2008 8:05:23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一直都有亂碼      再PO一次

三、在我國法院涉訟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涉外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我國法院發現本案之爭點為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依我國法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試問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之性質規定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對本案之判決結果有何影響?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96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擬答:
一、涉外消滅時效的法律衝突
              各國關於消滅時效的問題,有的在實體法中予以規定,有的在程序法中予以規定,國際私法上究應如何確定其應適用的準據法,也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本例中,關於本案的爭點為請求權的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本例題題旨明示為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涉外民事事件,具有涉外因素,故其中關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也應依國際私法予以決定。

二、消滅時效準據法的規範類型
                  (一)程序說
              程序說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所採,認為法律衝突的問題可分為實體問題及程序問題,並形成實體問題應依其準據法,而程序問題應依法庭地法的原則,亦即若法院地法律的時效規定為程序法性質者,則適用法庭地法。
                  (二)實體說
              實體說認為消滅時效屬於實體法的問題,所以應依該實體問題應適用的國際私法,以決定其準據法,本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取的原則。本說就一般常見因契約而生的債之消滅時效而言,認為應依該契約應適用的法律。

三、涉外消滅時效準據法的決定
                  (一)現行規定
              本法對於涉外消滅時效的問題,並未明文規定其衝突規則,就我國最高法院裁判及上述學說觀之,至少有三種可能方案:第一種認為該問題既無衝突規則可循,當然應適用內國法律(78年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第二種認為消滅時效的問題為程序問題,應適用法庭地法(87年台上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似採之);第三種認為消滅時效的問題,為涉外私權的實體問題,應依本法的規定決定其準據法(86年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二)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第32條增訂下列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該草案的說明部分指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其法律效果各國之規定不同,外國有以之為程序問題者,其在我國為實體問題,則無庸置疑。由於消滅時效係針對特定之請求權而發生,而請求權又為法律關係效力之一部分,爰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之精神,規定消滅時效之問題,應依其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三)本文見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本法不是國際私法的唯一法源,所有的實定法都未規定的涉外問題,應該依法理決定其準據法,所以第一種見解顯非可採。另我國將消滅時效規定於實體法中,要將消滅時效定性為程序事項,並非妥適,故第二種見解亦不可採。如上所述,我國將消滅時效規定於實體法中,就實體說觀點及修正草案內容可知,第三種見解顯然較為妥適。

四、結論
              若就本文見解而言,就實體說觀點及修正草案內容觀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例題為契約關係涉訟,而該請求權係因契約關係而生,應以契約約定的準據法為準據法。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依本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應以甲國法為準據法,故本件消滅時效準據法亦為甲國法。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的性質規定為實體法,則依甲國實體法律規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的性質規定為程序法,則代表甲國實體法中並無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之一造不得主張甲國程序法中消滅時效的規定,將導致並本案中並無時效消滅與否的問題,出現該二國法律都不應適用的現象。為解決該問題,德國民法施行法第32條規定契約之債準據法的適用範圍,在第1項第4款規定其包含「各種消滅債務的方法、消滅時效與因期間經過而生的權利喪失」在內,此見解或可供問題解決的參考。

擬答內容的作成參考自
陳榮傳                  消滅時效的準據法                  本土第74期
回覆 要注意篇幅 在3/8/2008 11:50:41 AM的回覆:
同學您好

你很有心

如果以上要做報告

那是一篇不錯的報告

但是如果是練習寫題目

考試這樣子根本寫不完!

請特別注意!

(如果在考試時,篇幅請刪減,很重要!要注意喔!)
回覆 阿強 在3/8/2008 6:35:20 PM的回覆:
推樓上的發言
自由落體同學,就你的答案
你可以自己拿筆起來抄一遍
如果十八分鐘內可以抄完
而且必須在一頁半以內
那你的答案應該就適合出現在國考答案中囉
記得一件事
國考不是打字作答
字數需要控制。。。
ps:記得考的最高分的那一科,才寫五面多,當初也以為分數會粉慘,但最後卻相反,所以大多數人的看法不一定就是對的啦
回覆 自由落體 在3/10/2008 10:15:50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2位的建議
我也知道內容寫的有點多
因為是一位朋友請我幫他寫寫看
國私我還沒讀的很瞭
所以想請板上各位看看解答的內容有無錯誤
要不我直接把上述的內容送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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