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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詐騙集團
發表人 受害人  

發表日期

3/9/2008 10:06:05 PM
發表內容 請各位幫幫忙
對於司法機關的實務務運作不甚理解
因為人頭帳戶之前已經被台北地檢署起訴,也收到地檢署起訴書,但是後移送到法院後,台北第院第一次開庭卻不通知
我的疑問是,不通知受害人怎知道何時開庭?有怎知道何時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呢?

之後可能幕後詐騙集團成員也被破獲,但這次是收到基隆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的通知,
我的第二個疑問是
為何這次基隆地檢署不通知了?又基隆地院只有一張傳票通知受害人,受害人怎知內容如何?又要如何求償?

第三個疑問是,詐騙集團通常與人頭帳戶是認定為共犯,為何後面之基隆地方法院,不將此案合併到台北地院呢
司法機關的做法怎都不同呢
回覆 風天 在3/10/2008 12:51:08 PM的回覆:
第一次是收到起訴書或是簡易判決處刑書呢?
如果是聲請簡判的話,通常法院就不會再開庭了。
所以一收到書類正本,就可以以地檢的偵字案號,寫書狀向地方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了,因為法院如果認為你之前的筆錄(警局或地檢署)夠用了,就沒有需要再傳你開庭呀!

刑訴第   271   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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