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 刑事 》 不服羈押處分不得提起抗告 釋 639 :合憲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3/24/2008 1:25:53 PM
發表內容 《   刑事   》   不服羈押處分不得提起抗告   釋   639   :合憲      
法源編輯室   /   2008-03-24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司法院大法官二十一日舉行第一三一九次會議作成釋字第639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使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為立法裁量之範疇,且上開規定已賦予受羈押者合理之程序保障,尚無牴觸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肯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規定合憲。
本件聲請人因涉犯賭博案件,遭到羈押。第一次押票上所勾選之「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為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聲請人不服第一次羈押決定,依押票所載救濟方法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院重為審酌以後,仍決定羈押,並於第二次押票上勾選「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為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聲請人不服,再度提起抗告。

惟嘉義地院合議庭作成裁定後認為,第一次羈押決定本屬受命法官之處分,由於誤將救濟方法勾列為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且臺南高分院採撤銷原裁定之方式,使程序回復至由受命法官審酌聲請人有無羈押必要之狀態。故第二次之羈押決定,性質上仍屬受命法官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僅得向嘉義地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雖誤為抗告,仍視為已聲明異議。嘉義地院合議庭並進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聲請人認為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同法第418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條第2項規定,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對此,大法官釋字第639號解釋認為,對於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但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還必須視案件涉及的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關於訴訟程序之處分,雖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救濟,但仍是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作成決定,且是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整體而言,上開規定已提供羈押之被告合理之程序保障,尚不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