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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國際 》 義銀行櫃員遭施催眠術行搶 監視器全都錄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3/24/2008 3:59:38 PM
發表內容 《   國際   》   義銀行櫃員遭施催眠術行搶   監視器全都錄      
法源編輯室   /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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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催眠專家日前涉嫌連續利用催眠術在義大利各地銀行與超商收銀櫃台行騙,過程且被監視器錄下,而義大利警方已經發布相關影像全面通緝。被騙的櫃台職員都說,歹徒對他們說了一句「看著我的眼睛」,之後,當他們清醒過來時,收銀機已被搜括一空。
依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所謂「他人之物」,究為他人所有,抑僅歸其持有,無庸區分。申言之,凡對於事實上就該物有支配力之人,而實施強暴、脅迫,致其喪失自由意思而為奪取或使其交付者,即應構成本罪(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369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另依照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庭庭長會議決議(一)之意旨,強盜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且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既有管領力,其與銀行或其他機構負責人間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具重疊的支配關係,搶劫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對於數個受指示或管領財物之受僱職員施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該財物或使其交付者,應按受強暴脅迫之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之人數計算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不過,在刑法刪除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後,則依同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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