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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預售屋之第一次保存登記的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3/25/2008 12:00:07 AM
發表內容 Q1:
為何建商會以易生爭議的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而履行其
房屋出賣人之義務呢?難道是早有預謀?
Q2:
依實務對於地主與建商交換房屋與土地之事實
判斷究為買賣,互易或承攬契約之見解,
(司法院72年廳民一字第0119號函)
認為地主與建商就各分得房屋,以各自名義領取建築執照,
性質為承攬契約,但誠如老師講義上所言
此項見解與"不能因行政上便宜措施而使買受人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似乎有所牴觸?
再者,如係"製作物供給契約"雖類推適用有關承攬之規定
但原始出資建築人應係製作人?還是不一定,而應視房屋
之材料的出資購買者而定?
Q3:
如果說現今大部分的預售屋買賣都會發生此問題
那是否有修法或放寬解釋之必要(例如以上述實務見解
作為依據)?否則將與國民法感情嚴重違背
畢竟大部分的消費者買預售屋都是為了自住
無法再轉一手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08 12:38:13 AM的回覆:
Q1:
為何建商會以易生爭議的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而履行其
房屋出賣人之義務呢?難道是早有預謀?
-----------------------------------------------------------------------------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08 12:40:34 AM的回覆:
Q2:
依實務對於地主與建商交換房屋與土地之事實
判斷究為買賣,互易或承攬契約之見解,
(司法院72年廳民一字第0119號函)
認為地主與建商就各分得房屋,以各自名義領取建築執照,
性質為承攬契約,但誠如老師講義上所言
此項見解與"不能因行政上便宜措施而使買受人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似乎有所牴觸?
再者,如係"製作物供給契約"雖類推適用有關承攬之規定
但原始出資建築人應係製作人?還是不一定,而應視房屋
之材料的出資購買者而定?
-------------------------------------------------------------------------------
看不懂你在問什麼?

合建與預售屋買賣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08 12:43:22 AM的回覆:
Q3:
如果說現今大部分的預售屋買賣都會發生此問題
那是否有修法或放寬解釋之必要(例如以上述實務見解
作為依據)?否則將與國民法感情嚴重違背
畢竟大部分的消費者買預售屋都是為了自住
無法再轉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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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關我的事

你可以跟立委建議,訂一個有關預售屋的特別法,以符合國民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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