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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放符咒不犯法?王美心脫身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3/26/2008 6:43:32 AM
發表內容 放符咒不犯法?王美心脫身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王美心(見圖),分別在同所教授吳進安、張國華辦公室放符咒,但檢察官認定符咒內容是人的力量所無法掌握、且應無危險,諭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吳進安指控王美心時,曾拿出符咒及錄影帶佐證,符咒上寫著「鬼令速拿吳進安三魂七魄」(記者黃淑莉翻攝)。   
檢認定不能犯   不起訴處分

〔記者黃淑莉、劉志原/綜合報導〕喧騰一時的雲林科技大學助理教授王美心放符咒案,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確定符咒為王美心所放置,但檢察官以刑法「不能犯」的理由,即符咒內容是人的力量所無法掌握、且應無危險,諭知不起訴處分。

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吳進安、張國華,分別在其辦公室發現六張、八張的五色符咒,其中綠色上寫「鬼令東方陰公陰兵陰降罡」、黃色寫「鬼令五方冤魂纏身」、白色寫「鬼令速拿吳進安(張國華)三魂七魄」、紅色寫「五鬼纏身」、黑色寫「喪入魄散」等字樣。

吳張兩位教授拆閱後心生恐懼,並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查獲,同所助理教授王美心想申請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計畫」經費補助,但國科會規定每位教授只能申請一案,而王美心打算同時申請三個計畫,所以就找所長張國華及另一名副教授吳威志掛名,卻未經張、吳授權即冒名簽署電子郵件確認函,還將電磁紀錄變更為「同意」,損害張國華及國科會對申請案管理的正確性。

王美心因校園間的糾紛與張國華、吳進安日漸交惡,分別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晚上十時四十二分、十時五十三分,戴白色手套將放有符咒的白色信封塞入吳、張二人辦公室內,故吳、張二人都認為王美心涉及恐嚇。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王美心雖辯稱放在吳、張二人辦公室門口的是邀請函而非符咒,但吳、張二人三十日上午八時五十分、九時進入辦公室後,即發現裝有符咒信封,也無其他可疑人士有抽換信封,若是邀請函當面邀請、或由助理轉告代送邀請,不會有任何誤會,又何必於夜晚十點多,戴白色手套前往辦公室塞入門口,因此符咒是王美心放置無誤。

客觀上無危險   不構成犯罪

案經檢察官偵查,認為張國華先前曾同意掛名王美心研究案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此王美心在主觀上認已徵得張國華同意,才會便宜行事,逕自簽署共同主持人之確認函,難認其有偽造文書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至於王美心放符咒一事,檢察官認為,就現實社會而言,符咒顯然係人類力量無法掌握,在客觀上應無危險,自屬「不能犯」,因此不構成犯罪。此外,王美心控告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員林家慶濫權追訴處罰等數罪,同樣不起訴。

對恐嚇案不起訴,張國華表示,檢察官已證實符咒為王美心所放,是非已弄清楚,王美心有沒有被起訴,他不在意,基於校園安寧,也不想再追究了。

王美心則說,符咒事件她只當成笑話一件,所以沒什麼好回應。

法界人士認為   有恐嚇罪嫌

到人辦公室放符咒卻獲不起訴,法界則有不同看法。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不能犯」是指絕不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作法畫符企圖致人於死,因無法造成傷害,確屬「不能犯」而不涉刑責,但將符咒放在他人辦公處所,因可能造成他人害怕,有構成恐嚇罪的空間。

資深法官舉例,假子彈也無法傷人,製作假子彈者「不能犯」,但寄假子彈給人,就有可能使收件者心生恐懼;恐嚇罪依法最重可判兩年。

一名律師說,雖科學無法驗證符咒能發揮作用,但相信鬼神者所在多有,一般人看到符咒,仍可能起敬畏恐懼之心,所以放置不明符咒可能構成犯罪。
回覆 畢業生 在3/26/2008 8:42:28 AM的回覆:
法師?

回覆 畢業生 在3/26/2008 8:49:52 AM的回覆:
這個比較好笑

鬼令速拿吳進安三魂七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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