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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商品製造人之問題
發表人 加油  

發表日期

3/28/2008 12:00:29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若A停車塔使用B所製造安全性有問題之設施致C車毀人傷,此例中B為商品製造人而有消保法第七條之適用應無疑問,但A有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的適格嗎?若有,那包租公會不會也是企業經營者啊?(看了93成大之題目產生此疑問)
請老師不吝指教,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3/28/2008 12:11:16 PM的回覆:
甲男承租位於某大廈房屋一間及使用昇降機之停車位一個(每月須支付停車費二千元及清潔費一千五百元),該昇降機乃由乙「機械昇降設備之專業設計公司」所設計,委由丙「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後,交付定作人即該大廈之建商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乙負責保養。某日甲自地下室二樓駕駛車齡八年之自用小客車(八十年間出廠之喜美雅哥轎車)後載其子擬外出,利用該大廈之汽車昇降機連人帶車往一樓地面運昇,詎該昇降機於即將抵達一樓地面之際,突然往下墬落,先卡在地下室一、二層間,隨即墬落至將近地下室二層之處,於墬落時,甲之頭部及前胸受到汽車椅背頭墊及方向盤之衝擊,因而受有傷害,須住院一個月治療,在家修養二個月;車子則因嚴重毀損,未經修繕即以十二萬元將該車轉售他人。甲主張本件事故之發生,肇因於系爭昇降機之設計及施工草率,整台昇降機及其承載汽車之重量僅靠油壓軸上之橫軸與兩邊豎柱之些微點來承受,造成焊接點無法承受重量而脫焊,致昇降機失去平衡而墬落。
試問:甲就其所受損害(醫療費用、看護及托嬰費用、薪資損失、提出估價單之汽車修繕費用及三個月車位租金、慰撫金),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請說明請求權之依據及損害賠償之範圍。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questions/mtest/cv185.shtml

資料來自高點法律網

回覆 畢業生 在3/28/2008 12:48:55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89年保險上字第10號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二冊   (89年版)   第   1282-128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8、529   條      (   89.04.26   )   
保險法   第   53   條      (   86.10.29   )         
要旨:   社會習慣上代客停車雖有給付小費之習俗,但並無固定報酬,亦無給付報酬之約定,如有認係商家提供之服務而未給小費者,代客停車者法律上對該拒絕給付小費者並無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駕車者與代客停車者間,並非僱傭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此種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被上訴人將鑰匙置放於路旁代客泊車櫃台裡,並無加鎖,任由他人竊取,顯未盡普通一般人注意之義務,自有過失,因其過失行為未盡保管鑰匙責任,致被竊。上訴人保險之汽車失竊,與其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基於保險契約理賠被保險人損失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代位車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8、529、184   條   (89.01.19)
        保險法   第   53   條   (86.10.29)

   
回覆 畢業生 在3/28/2008 12:50:33 PM的回覆:
對不起,上面第二層是成大今年的考題,貼錯了
回覆
李俊德 在3/28/2008 1:44:26 PM的回覆:

包租公會不會也是企業經營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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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個案例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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