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考情專區 ]   [ 我要回覆 ]
主題 強執-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6/2/2006 3:06:35 A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0/22/2010 6:24:50 PM的回覆:

◎97台抗602號裁定:
執行法院不得擴張法定優先承買權之範圍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乃共有人之法定優先承買權,為法律所明定,不得任意創設。執行法院雖將數執行標的合併拍賣,惟並無創設優先承買權之效力,自不得要求僅對部分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承買全部標的,縱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載明「本件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之條件,亦不得拘束該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而駁回其僅對該共有部分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0/22/2010 6:22:03 PM的回覆:

◎97台抗348號裁定:一身專屬權利之界限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固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惟該條文所稱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指退休人員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對其退休前任職之機關得請求領取之權利,係屬一身專屬權利,故不得扣押之,惟退休金經領取後,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因已行使而不存在,因此將領取之退休金存入銀行或郵局,與將其他收入之金錢存入銀行或郵局相同,均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或郵局之一般金錢債權性質。此種對存款銀行或郵局請求付款之權利,殊難謂係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一身專屬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以其為公務員退休金而謂不得強制執行。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5/2010 6:49:36 PM的回覆:

97台抗239號裁定:投標人不在場,拍定仍屬有效。

本件執行法院並未於拍賣公告或投標須知中載明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投標無效,則開標時雖最高價投標人不在場,且於拍賣終結前仍未到場,基於投標人信賴保護之必要,並參酌執行法院開標時為防堵圍標情事,及保障債權人能獲最大受償,兼顧債務人得減少最多債務之權益,而予拍定,自應尊重其即決即斷之立即性判斷考量。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5/2010 6:48:10 PM的回覆:

97台上1743號判決:

第三人之財產被執行後,得對執行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按第三人之不動產被指為債務人財產而遭執行法院拍賣,於拍賣程序終結後並不生喪失所有權之效果,第三人仍得對拍定人主張所有權請求返還所有物,亦可參照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追認執行法院之處分,取得向執行法院請求交付賣得價金,在執行法院分配價金後,得向受領價金之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蓋債權人並無自責任財產以外之第三人財產獲得滿足之權利,且該賣得價金為拍賣物之代位物,應歸於原所有權人之第三人,執行法院未將之交還第三人而交付債權人,使債權人受利益之同時致第三人受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其所受分配之價金。本件上訴人已明確主張其追認執行法院就其所有之系爭未登記建物之處分行為,其所受損失與被上訴人受有賣得價金分配之利益,有客觀上牽連關係,…………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5/2010 6:47:00 PM的回覆:

96台上2531號判決:

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無既判力(98   律師強制執行法考題)

按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僅規定,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並未明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執行名義核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而非同條項第一款所稱我國確定之終局判決可比。又該條就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之規範,係採「裁定認可執行制」,與外國法院或在香港、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仿德國及日本之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就外國法院或在香港、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採「自動承認制」,原則上不待我國法院之承認裁判,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未盡相同,是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應祇具有執行力而無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債務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4/1/2008 2:23:23 PM的回覆:
95台抗691號裁定
對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為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六百九十條所明定。又對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命合夥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九一八號解釋在案。以故,合夥之債權人持對合夥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合夥人之各別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就債權人提供之資料,為形式之審查,倘合夥之債務,確係在合夥人退夥前所發生,而合夥之財產又不足以清償,執行法院自應准許債權人併對合夥人為強制執行,合夥人對之如有爭執,應由合夥人另行起訴解決。倘就債權人提供之資料為形式審查,合夥之債務確非合夥人退夥前所發生或合夥之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執行法院始得駁回合夥債權人對合夥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夥債權人對之如有爭執,應由合夥債權人另行起訴解決。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3/13/2008 3:40:30 PM的回覆:
95年台上字第1761號
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扣押命令撤銷前仍有拘束力

第三人就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所發扣押命令,已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縱未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亦僅生執行法院不得依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而已,故第三人於修法前,或在修法後未依現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撤銷該扣押命令前,該扣押命令不生失權效果,仍有拘束力,倘第三人逕向債務人為清償,仍有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之適用,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1/2/2007 3:26:52 PM的回覆:
95年台抗字第313號裁定      
不動產拍賣開標時,應買人須在場否則應認其投標為無效。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本院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五三號判例參照)。此所以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關於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之所由定。準此,不動產拍賣,於開標時,如投標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不在場,經執行開標之法官當眾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投標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仍未到場者,自應認其投標為無效,難謂該投標應買之買賣契約已成立。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2007 2:54:45 PM的回覆:
94台上1719判決--扣押命令之效力

扣押命令對於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禁止執行債務人收取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執行債務人清償。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有違反,對於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若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類推適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執行債權人亦不生效力。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0/27/2006 12:32:46 PM的回覆:
95台上673判決--排他權利並不包括事實上處分權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違章建築之房屋,原非債務人所有,而被執行法院誤予查封者,買受人因不能登記,自得代位原所有人提起異議之訴,若該房屋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九號判例參照)。是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得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並不包括事實上之
占有及處分權在內。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22/2006 3:05:03 PM的回覆:
94   年台抗字第649號裁定--   實體上事項之認定範圍

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關於強制執行程序涉及之實體上事項,執行法院於得調查認定之範圍內,仍得於該程序中自為判斷。原法院審酌再抗告人所立切結書,認定系爭租賃契約係在系爭抵押權設定之後訂立,難謂有何違背法令。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22/2006 3:01:47 PM的回覆:
94   年台抗字第606號裁判--收取命令得否為執行對象      

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係許債權人直接收取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以清償自己之債權,債權人基於此收取命令,對第三人有請求權,此請求權在法律上如無設有不得扣押或讓與之規定,非不得以之作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執行標的,資為假扣押保全程序所執行之客體。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8/2006 2:41:36 PM的回覆:
95台抗180--執行行為合法與否之聲明異議、優先購買權存否   
之爭執

查執行程序因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而終結者,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否合法有所爭執而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不得以執行程序已終結為由,駁回其聲明異議,否則違法終結執行程序之執行行為將無法救濟。…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准公告得優先購買之人對執行標的物優先購買,引致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此執行法院所為之執行行為是否合法,有所爭執而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就其准予優先購買之執行行為究竟是否合於程式,例如主張優先購買之人是否提出資格證明(如拍賣公告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即應提出地上權他項證明書、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是否表示優先購買意思等事項予以審認,但無庸就主張優先購買之人是否確具備優先購買資格(如對優先購買人之地上權是否生效之爭執)進行實體審認。蓋後者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本件原法院未就執行法院通知並准再抗告人優先購買之執行行為,是否合於程式為審認,竟以相對人對再抗告人提起之消極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尚未確定為由,即為不利於再抗告人之論斷,於法自有未合。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6/2/2006 3:09:00 AM的回覆:
94台抗847號裁定--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惟按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同法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繼受人,則包括債權法定移轉之受讓人在內。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6/2/2006 3:07:36 AM的回覆:
94台抗356號裁定--交付子女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夫妻離婚,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為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一方任之之裁定,得命他方交付子女,此項裁定並得為執行名義,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自明。且此項裁定縱經當事人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當事人自仍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