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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訴--確認利益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7/13/2006 11:09:41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7/13/2006 11:13:18 PM的回覆:
94台上2384判決--判決效力相對性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與君毅管委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未以君毅管委會為被告,僅以上訴人為被告,縱其獲得如上開聲明之判決,該判決之效力,既無從及於君毅管委會,其法律上之地位即使有不安狀態,即非以對上訴人之確認判決所得除去,似不能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審疏未注意及此,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不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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