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考情專區 ]   [ 我要回覆 ]
主題 刑法-競合論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7/22/2006 3:32:52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6/2006 1:34:27 PM的回覆:
95台上4638判決--結合犯

結合犯係二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之規定而結合成一罪;祇須相結合之犯行在犯罪時間上有銜接性、在犯罪地點上有關連性,即為已足。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意圖擄人勒贖,藉詞將被害人李O偉誘○○○市○○○路四三0號五樓之五屋內,以膠帶強將被害人手腳綑綁,至使不能抗拒,再強盜被害人身上財物後,又向被害人及被害人配偶勒贖,旋為免事跡敗露,即在上址屋內將被害人勒死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所為擄人勒贖、強盜及殺人之犯行,在犯罪時間上有銜接性、在犯罪地點上亦有關連性,該當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殺人罪、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而殺人罪等結合犯罪之構成要件,此三罪間法律關係如何?應如何論處?究否應依重法優先於輕法適用之原則論處?本院前次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發回更審意旨第(一)點就此已有表明。乃原審對此疏未深入審究並詳細論述,逕認上訴人等係犯共同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及共同殺人罪二罪應分論併罰,自有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則不當之嫌。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5/2006 2:54:08 PM的回覆:
95台上3937判決--常業犯、集合犯

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苟非以該犯罪為謀生之職業,並非恃以為生者,縱有反覆實行同種類之犯罪行為,仍難以常業罪相繩。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觀念者,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客觀通念,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在刑法評價上,即應成立一罪,學理上稱之為「集合犯」。而廢棄物清理法之未依規定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未領有許可文件,基於概括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經營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非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之一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5/2006 2:52:25 PM的回覆:
95台上4141判決--連續犯、接續犯

修正前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犯同一之罪名者而言。倘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為包括的一罪,而非連續犯。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偽以魏O玉之名義,利用京O公司所提供SST公司駐廠人員之筆記型電腦及中華電信撥接帳號cectw2,藉由(0三)OO號之電話,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十七時十一分零四秒至同日十九時二十九分零六秒」撥接上網,從事散布文字毀損魏O玉名譽之行為,如果屬實,則上訴人在極短時間內密接之散布行為所施行之犯行,在主觀上,是否基於單一之決意,於著手實施犯罪後,仍接續其犯行,而其各個舉動是否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究係以合為包括之一散布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抑或為連續犯?原判決未究明其間之差異,全部逕依連續犯論處,併有可議。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0/13/2006 2:14:17 PM的回覆:
95台上3190判決--連續犯、接續犯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方得論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長達二個月之時間,多次委託證券公司之營業員賣出訊O公司之股票,其各次賣出之行為,在時間上可以分開,且各具獨立性。原判決未論以接續犯,而認係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犯,其法律之適用尚無不當,亦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0/13/2006 2:11:48 PM的回覆:
95台上3489判決--想像競合、吸收

先後多次運輸及販賣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以一罪論。惟其所犯販賣及運輸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又其所犯販賣毒品罪及販賣
槍彈罪間,所犯運輸毒品、運輸槍彈、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間,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販賣毒品罪及運輸毒品罪論處。而其運輸毒品罪與販賣毒品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販賣毒品罪處斷,其持有毒品及槍彈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以持有毒品及持有槍彈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3:02:41 PM的回覆:
95台上2596--牽連關係

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並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處斷。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3:01:00 PM的回覆:
95台上2837--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在故意犯之場合,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該一行為,以出於一個犯意為必要。倘所犯之數個罪名係基於各別之犯意,雖同時、同地為之,致外觀上行為重疊
,則屬同時犯數罪之範圍,二者情形有別。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15:26 PM的回覆:
95台上2017--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另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至於同法第五十條所定應予併合處罰者,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此所謂數罪,係指各罪均能獨立,而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而言。因此,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倘遇有競合時,如行為人之數行為所犯數罪,具有連續關係,又有想像競合或牽連關係之重疊法律現象,則連續犯罪之一部,既與他罪競合或牽連,自應包括的先將全部之連續各行為論以一罪,再按想像競合或牽連犯之例,從一重處斷,不得以數罪併合處罰之。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12:34 PM的回覆:
95台上1715--連續犯、吸收

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犯同一之罪名者而言。倘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為包括的一罪,而非連續犯。原判決固於事實欄記載:「(謝O英)竟萌……偽造私文書暨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並於理由內說明「其先後多次偽造不實收據及登載不實行為,各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見原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至十二行),復於事實欄記載:「謝O英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上先後為上述不實之登載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九十年初某日,在高雄縣茂林鄉衛生所據以向宋O英提出上開單據」(…),及於理由內說明上揭偽造、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然上訴人上揭所謂各個低度行為,既均為「一個」高度行為所吸收,則其主觀上是否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客觀上以接續犯給予刑法評價較為合理?似不無斟酌之餘地。原判決未就此特加說明,尚嫌理由欠備。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06:40 PM的回覆:
95台上2282--想像競合

私運管制毒品進口,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運輸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二罪名,並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04:26 PM的回覆:
95台上2252--想像競合

修正前水利法所稱之「擅採砂石」,係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採挖砂石而言,倘在他人私有或公有坐落於行水區內(修正後為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未經所有人同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採砂石」,致生公共危險者,除成立修正前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後段(修正後為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外;其盜採砂石行為,同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亦成立刑法之竊盜罪。而違反水利法之罪與竊盜罪,其犯罪構成要件並非一致,所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如以一個「擅採砂石」行為,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盜採砂石,致生公共危險者,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7/22/2006 3:42:24 PM的回覆:
95台上717--結合犯

結合犯係二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之規定而結
合成一罪;祇須相結合之犯行在犯罪時間上有銜接性、在犯罪地點上有關連性,即為已足。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結合犯;且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構成要件不同,足見該二罪罪質有別,係各自獨立之罪名,非可謂強盜罪行得為擄人勒贖罪犯行之一部,而應吸收於擄人勒贖罪中,僅論以擄人勒贖一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7/22/2006 3:34:04 PM的回覆:
95台上636號判決--連續犯與接續犯之差異

行為人為達同一之目的,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應只侵害單一之法益。又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
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先後數行為有時間差距,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之謂;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分開,此時如將數個舉動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