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考情專區 ]   [ 我要回覆 ]
主題 刑法-刑分-社會法益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7/22/2006 4:30:11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6/2006 1:18:05 PM的回覆:
95台上4349判決--行使偽造文書

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或出租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或出租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或出租,且知買受或承租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或出租,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或出租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6/2006 1:13:49 PM的回覆:
95台上4259判決--行使偽造文書

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或卡匣(即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或卡匣)內,如已燒錄或儲存被害人公司之名稱及授權生產之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其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之名稱及授權生產之文字,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或卡匣,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實際犯罪之態樣不一,例如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或卡匣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均為事實認定問題,自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或卡匣內之偽造準文書內容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即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6/2006 1:11:17 PM的回覆:
95台上4264判決--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25/2006 3:39:28 PM的回覆:
95台上4057判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所謂「行使」偽造或不實之文書,乃行為人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冒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該偽造或不實之文書內容向他人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是此「行使」之行為,本質上含有欺罔之性質,且須係對不知情之人加以行使,倘行為人未以偽作真,相對人亦知其偽,則不構成「行使」文書之犯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0/13/2006 12:55:56 PM的回覆:
95台上3583判決--偽造準私文書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或虛捏他人名義,而製作該不實名義之文書為構成要件;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有無製作名義人其人,縱令製作名義人係屬架空虛構,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依卷內資料,個人固得向網際網路公司申請數個帳號,但依網路公司之規定仍應填寫正確之個人基本資料。本件依據雅虎公司所檢送之拍賣交易資料所載,上訴人除冒用劉O蘭、楊O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登載於個人資料外,其餘資料之登載似虛捏周O佩(帳號   pei05051983)、peipei(帳號peipei03232001)、瓏瓏(帳號atos04250505)、%bcB%oa4p%c4%o4%f5(帳號   yoyo19382001)、黃O美(帳號oliveya1234)等人名義,偽造申請拍賣會員帳號之電腦文書,申請為該公司之會員,並連續於「   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廣告,佯為出售貨物作為誘餌,使他人不疑有詐而參與拍賣之競標。則偽造準私文書之被害人應為被冒用之製作名義人周O佩(帳號pei05051983)、peipei(帳號peipei03232001)、瓏瓏(帳號atos04250505)、%bcB%oa4p%c4%o4%f5   (帳號   yoyo19382001)、黃O美(帳號oliveya1234)。原判決認定被冒用者為劉O蘭、楊O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上開規定不相適合。原判決法規之適用自難謂確當。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3:36:29 PM的回覆:
95台上2421--肇事逃逸、遺棄致死

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重傷)罪,係就同條第一項之遺棄行為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為處罰,為該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自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而非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所可取代。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3:30:56 PM的回覆:
95台上2714--公務員登載不實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以自己名義故為內容不實之登載而言。倘該公務員係假冒其他公務員之名義,而於他人職務上所應製作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者,則屬偽造公文書罪之範圍。前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為無權製作而非法製作,兩者迥然有別。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3:28:00 PM的回覆:
95台上2381--偽造文書、署押

刑法所稱偽造,係指無權製作而製作,倘行為人事前獲得授權,於製作完成之後,授權人乃竟翻悔,究與製作之時無權而
製作之情形有別;且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仍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故意為必要,若行為人確信其係獲有授權而依約行事,即欠缺偽造之犯罪故意,尚難逕以偽造文書罪責相繩。至行為人在被授權簽署、用印而製作之文書上,另外偽造指紋,冒充係授權人所有,要屬單純偽造署押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3:25:34 PM的回覆:
95台上2901--放火、既遂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係指行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
,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之謂。所謂放火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致其物已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若放火之行為,未使房屋達於喪失效用之程度,則屬該條第三項之未遂犯。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詐領保險金,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而燒死被害人與腹內胎兒,上開住宅內之物品雖部分遭燒燬,但房屋之結構尚在,尚未達於喪失房屋效用之程度,認上訴人所為係牽連犯有殺人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等語。但依嘉義縣消防局之火災調查報告摘要所示,上開房屋受燒後石棉瓦屋頂受燒破裂,客廳內物品燒燬嚴重;現場照片亦顯示上情無誤…,則上開住宅是否未達於喪失效用之程度,攸關放火罪是否達於既遂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原審未待調查審認,遽行判決,調查職責,尚有未盡。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39:22 PM的回覆:
95台上1838--販賣仿冒光碟

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此為本院近來所持之見解。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36:06 PM的回覆:
95台上2295--偽造影本

偽造文件影印,固與抄寫打字不盡相同,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如可代替原本使用,應認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應認其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客體。現今社會由於數位科技之發展,印表機及影印機之功能大為提升,不論黑白(列印)影印或彩色(列印)影印均與文件原本幾無差異,一般人甚難分辨。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連同著作及書籍底頁所載之著作人等一併影印重製,除違反著作權法外,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5/2006 1:32:25 PM的回覆:
95台上2193--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立法理由,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立法者認駕駛人駕車肇事後,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均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本條既是在防止逃逸行為所產生之抽象危險,因此所謂「逃逸」,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7/22/2006 4:31:56 PM的回覆:
95台上1401--偽造私文書罪之立法本旨

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
,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