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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最新民事庭決議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9/16/2006 3:51:38 PM 
發表內容

最新民事庭決議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9/16/2006 3:53:58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9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新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四年臺上字第二三二七號判例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決定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四十一年臺上字第九四號判例要旨

審判長依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傳喚後,雖聲請變更期日,然在法院未予裁定准許以前,仍應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法院自得許由到庭之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決            定:本則判例增列於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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