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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訴--人事訴訟程序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2/26/2006 11:19:07 A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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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編輯部 在11/16/2007 3:56:09 PM的回覆:
95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為人事訴訟程序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僅限於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倘係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即不受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亦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之對象,自非不得提起。因此種訴訟,涉及當事人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應解為人事訴訟之一種,其證據調查程序與人事訴訟目的不相牴觸者,自應類推上開關於親子關係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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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編輯部 在11/16/2007 3:53:19 PM的回覆:
95年台上字第466號判決:否認生父之訴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援以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與子女之人格權攸關,應受憲法保障,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並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足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得為反對之主張,而許其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以充分保障其人格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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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編輯部 在1/22/2007 2:51:54 PM的回覆:
94台上1837判決--否認生父之訴

按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以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與其人格權攸關,應受憲法保障,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規定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並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復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足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自應許其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以充分保障其人格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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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編輯部 在12/26/2006 11:20:32 AM的回覆:
95台上1155判決--婚生推定、否認子女之訴、人事訴訟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僅限於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倘係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即不受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亦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之對象,自非不得提起。因此種訴訟,涉及當事人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應解為人事訴訟之一種,其證據調查程序與人事訴訟目的不相牴觸者,自應類推上開關於親子關係訴訟程序之規定。查上訴人二人均係七十年三日四日生,有戶籍謄本可稽,倘上訴人主張其母係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始與訴外人林O家結婚為真實,且於結婚前亦無同居情事,上訴人之母周O麗並非在與林O家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有上訴人,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依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法院亦應依人事訴訟程序調查證據以釐清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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