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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訴--訴訟參加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7/23/2007 7:45:38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7/23/2007 7:50:17 PM的回覆:
94台抗1183號裁定--訴訟參加之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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