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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法--民總--權利客體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1/16/2007 3:48:58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1/16/2007 3:49:28 PM的回覆:
95年台上字第310號判決:電源管線插座等用電設施係屬動產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惟插於建築物設置電源管線插座之電器電源線、延長電源線,通常用電人得隨時插拔,觀念上並非屬建築物之成分,如非經人工安裝固定使不易移動,應係單獨之動產,而非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建築物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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