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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法-總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3/31/2008 2:10:10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3/31/2008 2:12:03 PM的回覆:
95年台上字第2750號
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

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茍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到來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在此情形,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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