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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5/13/2008 2:10:57 P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5/13/2008 2:14:21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九十七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七庭提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甲說:
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乃以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為標的,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乙說: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            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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