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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2/24/2009 6:06:35 P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2/24/2009 6:12:10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

決            議:
最高法院民國98年1月6日9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主            旨:
最高法院民國98年1月6日9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一、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判例要旨
提起非常上訴,固應對於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之,但基於大赦條例所為減刑之裁定,亦屬適用刑罰之裁判,其效力實與科刑之判決無異,若於確定後發現其適用法則違法,自應視同判決,得提起非常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大赦條例第七條(廢止)。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十八年非字第八四號判例要旨
本院為終審法院,專以糾正違法判決為職掌,關於刑事訴訟,除依通常程序得就違背法令或以違背法令論之判決提起上訴外,而非常上訴則專以確定判決違法者為限,所謂違法者,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而言,若法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而僅依法律上見解之不同者,尚不得謂為違法,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且另有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三九號判例可資援用,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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