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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版上大大: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
發表人 小頤  

發表日期

5/7/2008 7:13:46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想請問一個91律的問題

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問甲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

李老師在解題時,有提及撤銷錯誤法律行為與否之解答方式

可是,我在想…

甲乙間「債權契約」,二人的意思表示皆無錯誤,沒有撤銷與否的問題。
(甲要賣噴墨、乙要買噴墨,故無意思表示的錯誤)

甲乙間的「物權契約」…   不是屬於「雙方錯誤」的問題嗎??

甲的內心:想移轉噴墨的所有權
甲的外在:交付雷射印表機

乙的內心:受噴墨所有權之移轉
乙的外在:收受雷射印表機

甲乙雙方的意思表示都發生了錯誤
所以係「雙方錯誤」(民法153)的問題,而非民法88之錯誤

請問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8 7:43:56 PM的回覆:

當然不正確

拿的人:我要取得這個東西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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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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