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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法考古題
發表人 緊張  

發表日期

7/17/2008 5:13:2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及各位前輩:
最近在做考古題,有一題目不是很確定自己概念對不對,摘錄如下請教大家:
甲駕駛轎車,載朋友乙坐於前座,甲乙兩人聊天,乙因過於激動而不小心撥轉甲之方向盤,致車偏向行人丙,甲為避免撞傷丙,欲踩煞車,但緊張之際,誤踩油門撞死丙。論甲、乙刑責。
我是想甲可能有過失致死的問題,而過失行為就針對誤踩油門討論。
乙則仍然由過失致死切入,然後再討論乙不小心撥轉甲方向盤的過失行為,與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來討論。
不知道這樣是否有討論到這個題目的重點呢?
回覆 緊張 在7/19/2008 8:18:52 PM的回覆:
題目快湮沒了。
這是轉學考題,拿來練習,想知道自己對題目的敏感度夠不夠。
回覆 flydragon 在7/19/2008 8:31:09 PM的回覆:
某位老師很喜歡討論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   (一個整體的不注意)
或許有關吧?!
回覆 九萬 在7/20/2008 1:04:54 AM的回覆:
這種過失共同正犯或許是某李老師的見解。
就我查了幾本專書的結論,以黃的見解應該只成立兩個過失犯。以許、李見解應該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只是不知道題例情形有沒有可能不成立過失?客觀注意義務違反之可避性?
回覆 九萬 在7/20/2008 5:59:22 AM的回覆:
如果扯什麼:

客觀上乙扯甲方向盤致甲情急下誤踩油門,致生丙死亡結果,丙死亡與乙扯方向盤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乙係不小心才扯甲之方向盤,致甲誤踩油門而撞死丙,乙係違反乘車時不能干擾駕駛之危險注意義務,依刑14,乙係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所以乙有過失。故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客觀上甲踩油門之行為致生丙死亡結果,故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雖然應有行車時之注意義務,但依一般社會情形其並不能注意乙之突發扯方向盤之狀況而無法注意,致於緊張狀況下誤踩油門而生丙死亡之結果,所以應無過失。故甲無過失,依刑12,甲無罪。

上面這樣胡扯出來的只成立一個過失罪的結論會拿到高分嗎?
回覆 在7/20/2008 9:49:38 AM的回覆:
那你的意思是還要加上因果關係來討論,這樣分數才會高?
回覆 九萬 在7/20/2008 11:20:20 AM的回覆:
因果是最基本一定要提到的。

我意思是說,題例應該只要我們討論成立過失共同正犯或是兩個過失犯。

如果不討論這兩個主題,重點只放在討論甲不成立過失,這樣故意不去討論出題者要的答案的下場會怎樣?會被認為是看不懂題意的白目嗎?還是要提一下他們要我們討論的,然後再提我們要胡扯的?

又或者,這情形通說根本就是甲不成立過失?(我胡扯卻誤打誤撞的得到正確答案了?)
回覆 緊張 在7/25/2008 11:18:47 PM的回覆:
感謝前輩的解說。
記得之前曾有補習班老師建議破題時,就要點出它的問題點,
然後再鋪排其他的東西。
可是....好像也要寫的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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