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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僧
在7/22/2008 5:56:29 PM的回覆:
大大的這個問題, 我認為應該是討論因果歷程錯誤才是
就結論而言, 我想是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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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四等
在7/22/2008 6:21:52 PM的回覆:
應該是階段問題,最後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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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可
在7/22/2008 6:47:03 PM的回覆:
我比較贊同菸酒僧大的說法,大家不覺得如果只是判殺人未遂,不是判得太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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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者
在7/22/2008 7:15:12 PM的回覆:
個人淺見
此案例涉及著手之認定
若認行為人已著手
以一行為之因果麗程錯誤論以殺人既遂罪
若認行為人尚未殺人之著手
一前行為殺人預備罪
二過失致死罪
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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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在7/22/2008 8:59:49 PM的回覆:
拿出開山刀欲向其砍去
......................
請問初學者大大:本案情形如何認為他不構成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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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者
在7/22/2008 9:36:50 PM的回覆:
構成要件行為專指殺之行為
欲向其砍去代表尚未砍下去
而著手時點之認定有數說
是否將其提前而保護被害人
且行為人向被害人走近並非構成要件行為
因兩個人走的在近
都不會把人給走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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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隻佬
在7/22/2008 9:42:07 PM的回覆:
這種情形應屬於"形成決意即是著手"的型態。故"已著手"應無爭議。
有問題的是,跌倒後的"意外既遂",到底要怎樣評價?是"歷程錯誤"?"反射行為"?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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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dragon
在7/22/2008 10:11:28 PM的回覆:
一開始大哥就知道他要殺誰,且目標明確
如果今天他一樣拿著刀也知道要殺誰,但不小心絆倒誤殺人
一看才知是要殺的人,我想答刑法上的評價就不太一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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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者
在7/22/2008 10:23:47 PM的回覆:
請問大隻佬
您是否在處罰思想犯
關於行為犯與危險犯之區別您似乎忽略了
意外既遂這個名詞您是指過失犯ㄇ
過失犯應以結果論罪不是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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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隻佬
在7/22/2008 11:25:10 PM的回覆:
若是單純的思想犯,應指只存在頭腦內部的意思,沒到成為外部行為的做。本題客觀上已"作為",應無爭議才是。
至於行為人後面的意外行為該如何評價,我還在想要怎樣才能說理清楚...。
"跌倒而既遂"的行為歷程,跟"拿刀的手滑掉而既遂"的結果行為歷程似乎一樣。所以,可能根本沒有"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知與欲"的整體不合致不一定就是錯誤)
歷程錯誤似乎存在於"行為終了"而既遂才討論的,而不是"行為既遂"。
若無爭議,本題前行為之著手處於未遂,但後行為既遂,但基於行為人"殺人故意之前行為"所導致的"既遂的後行為",應評價為一個沒有因果錯誤發生的"一整個殺人既遂行為"。蓋後行為之既遂"客觀上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前行為"...。
其餘的概念析辨對此題似乎沒有重要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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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小廟
在7/23/2008 9:01:56 AM的回覆:
如果說下面情形成立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一致的一行為:甲開槍殺乙,子彈因為沒瞄準而偏離,沒打中乙而打中鏡子,但卻又因為打中鏡子導致子彈轉彎而終究打中乙。那這樣的一行為跟"滑倒,開山刀不偏不倚的砍中"不是一樣的只有一個行為而已嗎?而且也沒有錯誤可言。
故本案重點是如何判斷行為屬性及錯誤有無發生;且結論只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
本案例容易讓人誤用其他觀念論述,其實用簡單的觀念就可以化解了。
試著站在本案犯罪人在滑倒後的OS:
"幹,怎會有香蕉皮害我滑倒!"
"shit,刀子脫手飛出去了!"
"馬的,沒砍到,還趴在地上沾到大便,這下糗了!"
" ㄟ~,刀子竟然還是插中他了!"
"呵呵~~你命終要絕於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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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L
在7/24/2008 5:56:12 PM的回覆:
各位好:
首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回"四等小廟"大大,你前面述說"沒有錯誤可言",可是後面又說本案重點在判斷行為屬性及"錯誤有無發生",在下覺得有點矛盾,請撥允指導!
另外,在下想參考一下李老師的意見,不知可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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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小廟
在7/24/2008 8:36:13 PM的回覆:
那個意思是說『考題的正確結論是沒有錯誤』。也就是寫的時候,前面會提到"錯誤"問題,然後結論是否定錯誤,也就是沒有錯誤。當然,以上是四等程度的淺見。
有時候某些題目的考古題解、專書,解的角度會不一樣。到底那個才是正確的?像是"放鞭炮而車禍撞死人"那題,有的說根本不是行為,有的說客觀歸責,到底那個見解才能拿高分?
有的題目今天看好像是考這個概念,明天看好像是考另一個概念。真的是莫名奇妙,好像最後就是用法感亂寫...。
對了,這一題出自哪裡ㄚ....?我想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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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L
在7/25/2008 12:39:46 AM的回覆:
各位好:
感謝大大的回覆!
這題是在下讀刑法上的行為概念的時候忽然給他亂想到的!
想說如果一個原本具備構成要件故意的不法行為,卻在緊要關頭的時候,出現無法用意識支配的反射動作時,到底要如何處理?
他還是刑法上的行為嗎?
如果不是,但它確實發生了具有刑法重要性的結果!按上面"麥可"大大所言,如果只令他負殺人未遂,未免太過輕了!但又說不出他為何要負殺人既遂的充分理由!
以上是一個小小法律初學者的一些想法!
很抱歉!我也無法提供給你確實的出處!
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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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可
在7/25/2008 1:05:49 AM的回覆:
上面"麥可"大大所言,如果只令他負殺人未遂,未免太過輕了!但又說不出他為何要負殺人既遂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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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已經說了理由啊,我的理由同菸酒僧大大,就是我也認為應該是因果歷程錯誤
因為因果歷程錯誤,並不要求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的因果歷程,完全依照行為人的預見而進行,祗要行為人對因果歷程大致上的脈絡有認識,不須對因果歷程的詳細經緯皆具有認識,都算是因果歷程錯誤,而不能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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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僧
在7/25/2008 1:41:02 AM的回覆:
看完討論後, 我個人贊成如初學者大大所言
區分為是否著手來看. 我想這樣寫應該是最保險的方法
如果按照通說的說法, 著手係構成要件密接的危險行為, 那本案中應該就已經著手了(都已經衝向被害者準備揮刀了);
附帶一題, 如果遵照黃榮堅老師較嚴格的著手理論, 必須是完全實現構成要件那一刻的行為才是著手(所以要等到真正揮下去...), 那本題有可能就是預備犯了
至於是否是刑法上的行為, 我想也是可以討論, 不過眾說紛紜, 我也沒仔細念 所以就跳過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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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L
在7/25/2008 10:56:52 AM的回覆:
各位好:
麥可大大您好,在下不是指您啦!
在下的本意是說"我本人"偏偏又找不出充分的理由來論述!
如果有冒犯到您,見諒!
謝謝大家的回答,感覺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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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可
在7/25/2008 3:48:00 PM的回覆:
JJL 大:
沒關係,我不會介意的啦
刑法本來就是有很多學說,連是否是刑法上的「行為」,都有好幾個學說,不過大部分的學者都並不是很重視這一塊就是了
刑法是一個很重視價值判斷的學科,所以會有那麼多的學說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見得會一樣,所以在碰到具體的案例的時候,會選擇不同的學說見解,最後作出不同的結論,那是蠻正常的啦。連老師們都是這樣子了,那何況是我們呢?
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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