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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物權草案
發表人 立即提出異議  

發表日期

7/24/2008 3:34:36 PM
發表內容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物權草案   劉揆盼速修法
   更新日期:2008/07/24   14:36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四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如完成立法,將可促使物盡其用、活絡社會經濟發展,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劉揆在院會中指出,民法物權編是攸關民眾財產及交易安全的民生根本大法,自1930年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現行規定與現代化財產關係及目前社會經濟環境現況有相當落差,徹底翻修勢在必行。


劉兆玄認為,若完成立法,將可促使物盡其用、活絡社會經濟發展,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同時也請內政部預擬地政登記配套措施,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修正第七百九十六條,原條文規定不論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只要建築物越界,遭越界的土地所有人可即提異議,要求移去或變更建築物。


但修正條文認有欠公允,更改為「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且鄰地所有人立即提出異議,才能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仍保留遭越界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與此相關,修正草案新增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不適用在故意逾越地界上。新增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也明訂,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築物,例如立體停車場等,也淮用相關規定。


根據立法說明,新增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主要是參酌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修正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條及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則明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公寓大廈等)、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定義、比例及與基地不可分離的關係。


第七百九十九條修正後增訂,「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這些「所屬之共有部分」,例如游泳池、網球場等公共設施。


另外,新增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明訂若公寓大廈等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至於公寓大廈依法訂定的規約若有對區分所有人顯失公平者,同條明文規定救濟途徑,「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9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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