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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郭董捐錢 vs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發表人 公益  

發表日期

7/24/2008 3:41:0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請問老師

如果郭董是在完成結婚登記後〈且採法定財產制〉,才立下有效遺囑,表明要捐出個人財產的九成作公益。

假設郭夫人不同意郭董的做法,那麼郭夫人可以主張民法第1020之1第1項嗎?............我覺得可以。

謝謝老師


民法1020之1第1   項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回覆 郭夫人也簽署了 在7/24/2008 3:50:37 PM的回覆:
台灣首富         千億身價         郭台銘:9成財產捐公益
         更新日期:2008/07/24         04:33         曾薏蘋、劉宗志、王莫昀台北報導         

台灣首富鴻海集團負責人郭台銘昨天訂婚,擔任婚禮介紹人的國民黨祕書長吳敦義透露訂婚宴中小祕密。他說,郭台銘告訴大家,原先自己簽了一份聲明決定,身後將把個人財產的九成捐作公益,新娘毫不猶豫也簽了名,令人非常感動。


目前郭台銘持股鴻海約七十二萬多張、每張市價約十五萬元,光是鴻海持股就讓郭台銘有一○八○億元的身價。未來捐出九成的話,郭氏夫婦的公益基金將高達九七二億元;這個數字遠遠傲視國內成立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的國內企業家。


吳敦義說,他感覺郭的婚禮一點都不會有豪華的感覺,就是一般家庭(辦結婚)。席間郭台銘公開告訴所有的人,曾馨瑩讓他非常感動,原先他自己簽了一個聲明決定,將來要把個人財產的九成捐作公益,現在結婚,必須要太太一起簽署才有效,沒想到,新娘毫不猶豫也簽了名。這番話贏得全場賓客的掌聲。
回覆 李永然說郭台銘要捐贈 在7/24/2008 3:58:36 PM的回覆:
捐公益請嬌妻簽字   律師:代表郭董對新娘的尊重
   更新日期:2008/07/24   12:25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準新娘曾馨瑩一聽到捐贈公益,毫不考慮地幫郭台銘背書,而曾馨瑩這名字一簽下去,一個字的價值就價值540億元!律師表示,郭台銘要捐贈財產並不需要妻子背書,換句話說,請曾馨瑩簽字的動作,代表郭台銘不管什麼事情都把準新娘曾馨瑩的意見擺第一。


攜手和郭台銘參加婚宴,曾馨瑩低頭彎腰難得簽下大名,23日的訂婚宴上,郭台銘談到捐出九成財產做公益的這項聲明,曾馨瑩簽字同樣毫不考慮。


律師李永然表示,「郭台銘先生他的財產,本來他就有獨立支配的權利,所以他(郭台銘)財產要怎麼處分,他都有完全決定的權利;至於說他還請新娘來同意的時候,我覺得他(郭台銘)是對新娘的一種尊重。」


即使沒有法律效力,郭台銘大手筆捐款還是事先徵求曾馨瑩的同意,看得出郭台銘以妻為貴。事實上,以鴻海總裁郭台銘目前的身價1800億元來算,捐出九成1620億元的財產,曾馨瑩這三個字的簽名一個字就價值540億元。雖然在法律上來說,曾馨瑩的簽名沒有意義,但曾馨瑩簽名的這個動作對郭台銘來說卻意義非凡,不但表現曾馨瑩情定郭台銘,並不是為了他的財產,也完全符合郭台銘描述曾馨瑩真善美的形象。


律師李永然表示,「雙方已經在這個(財產)問題上取得了共識,取得了共識以後,如果郭台銘先生再做各種財產捐贈的話,我相信他的太太也都會用歡喜心來接受這樣的事情。」


叱吒商場呼風喚雨的郭台銘,如今有了美嬌娘曾馨瑩,凡事似乎都是以妻為貴。


回覆 寒窗9度 在7/24/2008 4:04:51 PM的回覆:
特留分與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得預先拋棄嗎?
又,若可預先拋棄,得否事後反悔,主張其權利嗎?
回覆 誠信原則------ 在7/24/2008 4:10:02 PM的回覆:
我覺得,反悔的話,至少是違反了民法的帝王條款-------誠信原則吧!

回覆 而且 在7/24/2008 4:12:08 PM的回覆:
而且,他們還沒有結婚,昨天只是訂婚而已
回覆 公益〈原po文者〉 在7/24/2008 4:38:47 PM的回覆:
我覺得有些網友可能沒有仔細看我的問題喔

這問題的確與最近的新聞有關係,
但情境我有另外編排過了,
所以我問的內容跟實際新聞已經不同了
回覆 管見 在7/24/2008 4:46:42 PM的回覆:
不過,不管情節有沒有改,還是要考慮到誠信原則吧
回覆 寒窗9度 在7/24/2008 4:59:15 PM的回覆:
您的問題蠻清楚的.....答案是不行!
因為郭董係於有效遺囑內所為之遺贈表示
並非於現時婚姻關係存續中即為贈與而侵害婚後財產之剩餘分配請求權!故現在郭夫人並不能主張撤銷!

回覆 小朱 在7/24/2008 5:34:20 PM的回覆:
非婚後財產故無關民法1020條之一規定
回覆 四等不懂 在7/24/2008 5:42:16 PM的回覆:
九度大大說:"並非於現時婚姻關係存續中...",所以不能撤銷。

但,民法1020之1第1         項說: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

且,題目說:如果郭董是在"完成結婚登記後"〈且採法定財產制〉,

問題是:
題目的"完成結婚登記後",
不就是民法1020-1"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情形了嗎?
又怎會變成九度大大說的:"並非於現時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情形,所以不能撤銷了呢?
回覆 四等懂了倩 在7/24/2008 5:43:54 PM的回覆:
小朱的說我清楚了解了!
回覆 小朱 在7/24/2008 5:46:47 PM的回覆:
另有關特留份之問題,除非郭董係以遺贈分式捐贈者而有涉及特留份之問題外,若郭董係於生前完成捐贈者,其屬於個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之基本權利,無特留份之問題,即繼承人之應繼財產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數額計算之,繼承人之生前處分行為不影響被繼承人之特留份
回覆 公益 在7/24/2008 5:50:01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      我更改一下題目

如果郭董是在完成結婚登記後〈且採法定財產制〉,才立下有效遺囑,表明要捐出婚後財產的九成作公益。

假設郭夫人是在郭董立完遺囑後,才得知郭董想捐出婚後財產的九成做公益,而且郭夫人對此不同意,那麼郭夫人可以主張民法第1020之1第1項嗎?

謝謝老師

回覆 寒窗9度 在7/24/2008 6:01:38 PM的回覆:
個人淺見:
1020-1係討論贈與(生前)
與開版題示之遺贈(死後)不同
自無適用!

TO   四等不懂:
我的意思就是開版題示與1020-1的要件不符
也就是郭董雖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遺囑作遺贈之意思表示
但非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故無得依1020-1主張撤銷!
回覆 公益 在7/24/2008 6:08:28 PM的回覆:
TO寒窗九度

請問您對於本題的看法是純粹個人意見或有相關學說、實務的依據?如果有相關依據,可以請您寫出來嘉惠大家嗎?

我沒有挑釁的意思喔,只不過因為很想把這問題弄懂,所以希望能得到比較明確的答案

回覆 寒窗9度 在7/24/2008 6:20:34 PM的回覆:
TO公益:
我沒有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為依據!
只是就法條適用的解讀而已!
回覆
李俊德 在7/24/2008 6:22:18 PM的回覆: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遺囑是不同二件事

2.被繼承人之財產扣除剩餘財產分配(法定是1/2,係強行規定,不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更,僅得由法院裁定變更)才是遺產

3.遺產9成捐作公益,涉及遺贈

4.遺贈牽涉特留分扣減權

5.特留分扣減權不得預先拋棄
回覆 公益 在7/24/2008 7:34:3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MOMO 在7/25/2008 12:18:53 AM的回覆:
原來搞了半天還是作秀喔!
我覺得郭台銘不是在做公益
感覺有點像在替年輕的老婆撐場子做面子
表示那位年輕的小姐不是為了錢才嫁給我
而是因為我郭台銘這個人。
回覆 ...... 在7/25/2008 3:01:24 AM的回覆:
賠了夫人又折兵
簽字的時候雖然心裡很幹
但是還是要顯得很高興的樣子
回覆 寒窗9度 在7/25/2008 8:09:00 AM的回覆:
這次就算是作秀
還是給他鼓鼓掌

郭董算是最有心的了
國內誰捐得比他多呢?
回覆 *.* 在7/25/2008 8:47:10 AM的回覆:
一      為何是作秀

二      李永然說的是否正確
回覆 重名而輕利,一樣值得 在7/25/2008 2:12:15 PM的回覆:
重名而輕利的人,本來就是大家要學習的對象!

人都是自私的,搞不好郭台銘在做出這麼樣一個捐款那麼多的決定的時候,心裡真的很掙札,但是這樣一樣是值得敬佩啊,因為他的愛名聲的心最終戰勝了他的自私自利的心!

-------近千億的財產,可以讓他自己和他的子女,過得跟國王一樣的生活耶!但是他最後還是決定把它捐出來給台灣社會,給更需要這些錢的台灣人,這當然值得敬佩!也希望台灣的其他富豪能夠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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