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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主觀的預備合併&管轄恆定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7/25/2008 8:42:0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有個問題請教:

甲受僱於「A保險公司」(主事務所在台北)從事招攬保險之業務,但任職於「A公司台中分公司」,其薪資所得扣繳單位亦為「A公司台中分公司」

甲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由「A公司」給付退休金

甲對於退休金之數額有爭議,乃以「A公司台中分公司」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A公司」則具狀抗辯台中地院無管轄權,

法官認為台中地院有本件管轄權,

不過「給付退休金」並非就「A公司台中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A公司台中分公司」於本件似無「當事人能力」

則本件應如何在「台中地院」續行訴訟?
.......................................................
是否僅由原告聲請更正改列「A公司」為被告即可?惟更正後「A公司」可否又抗辯台中地院無轄權?此際有無「管轄恆定原則」之適用?
......................................
學生有先請教所裡其他律師,他們認為可以追加「A公司」為被告,為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

不過學生認為,「A公司台中分公司」本身並無獨立之人格,其與「A公司」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可以為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嗎?

請老師不吝賜教
回覆 pig4153 在7/25/2008 8:48:23 AM的回覆:
可是如果按照40年台上105號判例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認為〝訴之變更〞。」

似又認總公司與分公司為「不同」之當事人,可以為主觀的預備合併之訴?
回覆
李俊德 在7/25/2008 4:40:58 PM的回覆:

我強烈的建議,聲請移轉管轄到台北

程序問題是王道,地院不出事,高院一樣問出事。
回覆 菸酒僧 在7/25/2008 6:23:39 PM的回覆:
發表一點點讀書心得

關於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問題,   學說有認為基於便利訴訟實施的考量,宜承認之,並且不應如同實務解為"限於業務範圍內",以避免與當事人適格概念相混淆.      故從學說見解出發,   本案中該分公司應有管轄權.

但若以實務見解,認為必須限於分公司的業務範圍內,則本案似乎欠缺當事人能力,應"更正"被告為本公司,   而非如同實務見解認為係"當事人變更",   蓋本公司與分公司係同一法人格主體(此部份可以參考張文郁老師在月旦法教的文章)(理論一貫的結果是,   應該也不能提起主觀預備合併之訴).      惟更正後,該管法院應以無管轄權移送.

至於一審法院認為有管轄權係不當者,   除非是專屬關轄,   否則二審法院不得已無管轄權廢棄之.
回覆 pig4153 在7/28/2008 11:44:48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如果本件A保險公司是將退休金直接匯入甲設於某銀行〝台中地區〞分行帳戶內

可否認兩造就「給付退休金事件」業已約定應於〝台中地區〞給付,而認台中為「債務履行地」,適用(OR類推適用)民訴12條認台中地院有本件管轄權?

3Q
回覆
李俊德 在7/29/2008的回覆:

這種取巧的方式,很容易倒大楣的。

能夠程序駁回,很難期待「案件繁多」的法官做實體審理。
回覆 pig4153 在7/29/2008 7:03:42 AM的回覆:
原告希望能在台中打官司,不要跑到台北

我儘力幫她尋找可能的途徑

但我會把老師的意見轉達給她

如果法官已經公開心證認為台中地院沒有本件管轄權,請她還是要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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