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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訴之客觀合併
發表人  

發表日期

7/25/2008 11:32:5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或前輩:
訴之客觀合併要件之一是得行同種類訴訟,
那麼原告提起先位之訴---確認婚姻無效
後位之訴----離婚
這樣的舉例是不是合於訴之客觀合併呢?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08 2:03:13 AM的回覆:

訴之客觀合併要件之一是得行同種類訴訟,
那麼原告提起先位之訴---確認婚姻無效
後位之訴----離婚
這樣的舉例是不是合於訴之客觀合併呢?
-------------------------------------------------------------------------------
當然是

同樣都是人事訴訟
回覆 在7/27/2008 12:17:3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學生還有一點疑問,再請教老師,
之前曾和同學討論,
但是他們說,學生所舉例子實務上並無此做法,
因為沒有訴訟上的利益,
可是學生想很久,並不認為無訴之利益啊,
是我的觀念出錯了嗎?
回覆 粗學 在7/27/2008 1:38:02 AM的回覆:
依民訴五七二,應該是可以合併提的。

但某些原則上或許無法合併提起,例如題例之婚姻無效與離婚,因為婚姻若自始無效,即為無待宣告之形成判決。

又,原則無法提的,或許基於訴訟經濟、特殊事實原因而例外可提;例如原告基於對舊法於婚姻是否具備公開儀式之判斷不明、或某些離婚事項舉證困難,即得同時提起婚姻無效、離婚、同居之訴。調查上也以婚姻無效先。

相對的、粗淺的說,婚姻訴訟因涉公益,所以有訴之利益...。且既然原則不得合併提,例外可以合併提,那既然有能提的情形,那不就是有利益了嗎...。

以上是我看書的雜燴結論,對錯不負責。以老師之解說為準。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8 10:53:30 AM的回覆:

但是他們說,學生所舉例子實務上並無此做法,
因為沒有訴訟上的利益,
--------------------------------------------------------------------------------
「實務上並無.....」,應該是他們不知道吧



回覆 在7/27/2008 12:15:20 PM的回覆:
非常感謝老師與前輩的解答,
學生有比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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