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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交付審判要件?
發表人 小混  

發表日期

7/26/2008 6:35:02 PM
發表內容 看了看不起訴、再議、交付審判的條文,發現第一次不起訴處分可以再議,若再議駁回可以提交付審判。

如果"第一次"不起訴處分之再議有理由而續行偵查,偵查後又不起訴處分,這樣的"第二次"不起訴處分就確定了嗎?不能提交付審判了嗎?法條上似乎沒提到...。
回覆 妙妙叫 在7/26/2008 8:46:44 PM的回覆:
依相關法條文義解釋,該不起訴流程公式應該是:『"偵查、不起訴、再議、有理由"、"續行偵查、不起訴、再議、有理由"、"續行偵查、不起訴、再議、有理由"、"續行偵查、不起訴、再議、有理由"、"..."...。』      也就是"有理由"就無限循環下去。

照理講,檢方最後應該會以無理由駁回,讓告訴人去提起交付審判,然後結束這個流程。

實務上,檢方會怎麼做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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