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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89司I)請老師糾正一下我的誤解之處,謝謝!!
發表人 Unicom  

發表日期

8/5/2008 12:05:23 PM
發表內容 一、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訴請乙拆屋還地,經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判決,甲上訴第二審法院,亦經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
訴。甲再據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甲上訴未以違背法令為由,其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
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嗣甲對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而聲請再審,
此時應由何審法院管轄,試附理由說明之。(89司I)

-------------------------------------------------------------------------------------

老師您好:

在書本上的答案是可提起"準再審"。

但晚生的想法是:

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應屬不可抗告之裁定。
故為有終局判決性質之裁定。

SO應聲請"再審"。

請老師糾正一下我的誤解之處,謝謝!!
回覆 沙暴之旅 在8/5/2008 1:38:26 PM的回覆:
照你這樣理解:
駁回訴訟之裁定同樣也具有使訴訟繫屬消滅的效果,相當於終局判決,故不服者應對該裁定提起上訴以救濟?
回覆 沙暴之旅 在8/5/2008 5:38:39 PM的回覆:
補充: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學理上就叫"凖再審"
你誤解的根源來自學術名詞無法與法條用語結合。
回覆 Unicom 在8/5/2008 6:48:32 PM的回覆:
我個人的思路是如此:

(1)終局判決性質之裁定。---->再審
      (ex.不可抗告之裁定,中間判決)

(2)非終局判決性質之裁定。---->準再審

因為第三審法院之裁定,屬不可抗告之裁定。
故此為有終局判決性質之裁定。

SO聲請"再審"。

老師及高手,給我來個當頭棒喝吧!!拜託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08 8:35:30 PM的回覆:

終局判決「基礎」性質:再審

非終局判決「基礎」性質: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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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疏漏「基礎」這二個字的最核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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