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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雄男子在大陸重婚七次 檢方不起訴處分
發表人 台灣人最勇  

發表日期

8/5/2008 1:55:06 PM
發表內容 高雄男子在大陸重婚七次   檢方不起訴處分   
中央社╱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二十五日電)高雄縣康姓男子在中國結婚七次被控重婚案,高雄縣警方雖以違反刑法第二三七條重婚罪移送檢察機關,不過,高雄地檢署今天認為所涉的重婚罪行都在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並無刑事審判權,因此予不起訴處分。

康姓男子在民國九十年七月在浙江省與吳姓女子公證結婚後,明知自己是已有配偶之人,仍基於重婚犯意,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與浙江鄭姓女子結婚、九十四年一月與江西袁女結婚、同年三月十五日與福建吳女結婚、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又與福州蹇女結婚、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與福建關女結婚、同年十月再與吳女結婚、十一月十七日與湖南羅女結婚。因此被警方認定有重婚罪嫌。

不過,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領土是構成國家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法律上國家概念,同時涉及憲法及國際法層面,因此在解釋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時,應同時考量量國際法上原則,如背離國際法領土規定,只是一個國家片面的決定,沒有確定領土範圍的效力。

因此,不起訴處分書說,應區別不當然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及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如果一個國家憲法規定「全世界」都是固有疆域,這樣的規定因為欠缺實效統治事實基礎,只是一種有瑕疵的「領土主張」,不當然有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固有疆域,在民國三十八年後已發生變動,即從中國大陸轉向中華民國有實效統治的台澎金馬為主要領土,超過的部分頂多只是領土主張而已。

不起訴處分書認為,縱使認為憲法中規定的固有疆域仍包括中國大陸,但在八0年憲政改革,憲法增訂增修條文後也重新確認了領土範圍,因為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使用「國家統一前」之用語,表明了兩岸之間是未統一的分裂國家,而分裂國家在國際法上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只是領土主張可能重疊,至於真正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範圍,仍應以是否有實效統治為判斷。

不起訴處分書表示,衡諸現今海峽兩岸的局勢與國際間看法,海峽兩岸分別存在著兩對等的「國家」,海峽東岸為中華民國,依照對等原則,海峽西岸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領土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附島嶼而不及於中國大陸,如此說法也才尊重國際社會既有的規範及他國的領土主權。

因此,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關於中華民國國土界定,學說上爭論未定,立法體系也有矛盾混亂之處,欲尋求司法最終解決,也因權力分立原則問題,需由政治力加以決定,無法對憲法的「固有疆域」一詞做解釋,從而無法理所當然地推論中華民國領土仍包括大陸地區。

不起訴處分書也認為,在討論主權問題時,因為涉及到主權對外獨立問題,必須加入國際法考量,發現中華民國有法律效力領土主權僅限於台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
   
回覆 屬地主義 在8/5/2008 3:19:06 PM的回覆:
屬人主義
回覆 祝福所有考生 在8/6/2008 11:54:37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89年台非字第94號
案由摘要:詐欺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
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本件被告周○鴻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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