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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訴83司(v.3 p.141)
發表人 有問題  

發表日期

8/6/2008 9:58:48 AM
發表內容 原告甲主張,被告某乙將系爭A地號土地出賣與原告,已經付清價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但某乙拒不辦理過戶手續,乃訴請某乙偕同辦理A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提出買賣契約書為證,第二審採用該契約書合法確定某甲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判決某甲勝訴,某乙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在第三審繫屬中,刑事法院已認定某甲係行使偽造之該買賣契約書,判決某甲有罪確定,但三審法院得否就某乙此項主張加以斟酌?如上開市建地三審判決駁回某乙之上訴確定,某乙可否依據前述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83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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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第二小題,乙依468條第1項第8款得向管轄之3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惟依民事訴訟法505條準用476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第三審法院亦不得調查新事實,新證據,如此提起再審之訴豈有實益?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08 3:02:59 PM的回覆:

廢棄發回二審,不就有實益了。
回覆 小朱 在8/6/2008 3:56:18 PM的回覆:
依案例以提之再審之訴係以民訴496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一民訴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於第二審法院管轄,故乙應項第二審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回覆 有問題 在8/6/2008 9:08:5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有問題 在8/6/2008 9:14:30 PM的回覆:
回復小朱大:
設三審法院前以裁定駁回上訴,當事人向2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即為合法。

惟現今3審法院係以判決駁回,表示上訴合法,故當事人應向3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若有錯誤請指正,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7/2008 3:04:37 AM的回覆:

答案不就是如此嗎?
回覆 小朱 在8/7/2008 10:10:51 AM的回覆:
回覆   有問題

依案例,本件無涉及第三審上訴合法與否之問題,就案例第一問題係涉及第三審得否審查事實?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民訴第476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事實為判決基礎,職故,第三審無法審究原告所提之刑事偽造證物之確定判決為判決基礎,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
就案例第二問題,因甲所提之再審之訴係以496條第11款為再審之訴之原因,此涉及事實之判斷,故依民訴第499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故甲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本再審之訴,今甲誤向第三審法院提此再審之訴者,第三審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第二審法院
回覆 小朱 在8/7/2008 10:15:09 AM的回覆:
樓上之甲應改為乙
回覆 小戴 在8/7/2008 3:41:06 PM的回覆:
1.依499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設法院以"裁定"駁回當事人之訴訟,表示未經合法上訴故再審專屬於2審法院管轄。

2.惟今法院係以"判決"駁回當事人之訴,表示已經合法上訴但訴無理由,依499條第1項,專屬3審法院管轄。

3.至小朱君所指"......涉及事實之判斷,故依民訴第499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並非判斷再審管轄法院之大前提。

以上淺見,酌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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