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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訴92司(v.3 p.142)
發表人 還是有問題  

發表日期

8/6/2008 10:05:47 AM
發表內容 甲向乙發卡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嗣後乙寄發簽帳消費帳單予甲,總計二十萬元,甲拒不給付。經乙向法院依法聲請向甲發支付命令。試問:
(一)如甲未依法於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嗣後以簽帳帳單之簽名係他人偽造為由,於再審法定期間內以乙為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
----------------------------------------------------------
老師的解答是依據496條第2項,但我想問的是,若依據496條第1項但書再審補充性之規定,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認甲得提出異議而不提出異議,依照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甲之訴是否可行?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08 3:00:21 PM的回覆:

那當事人可以主張他之前不知帳單遭盜簽

以致沒有異議
回覆 還是有問題 在8/6/2008 9:10:5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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