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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警察這樣子也沒關係嗎
發表人 行政與刑事責任  

發表日期

8/6/2008 7:34:52 PM
發表內容 機車尋獲4個月後才通知 失主質疑警方養績效
   更新日期:2008/08/05   14:12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縣中和市一位民眾今年初機車被偷走,報案之後一直沒有消息,本(8)月海山交通分隊通知他來領回,卻赫然發現機車在他報案之後的隔天就已經被尋獲,期間隔了4個半月,為何都沒有通知他來領回。


黑色坐墊佈滿厚厚的灰塵,車頭的擋風板破了一大塊,儀表板的白色字跡寫著引擎號碼,車後方標示日期97年3月20日,這是一台失竊4個多月的機車,終於在本月被尋獲,但是被通知來領車的車主,卻不怎麼高興,還滿肚子抱怨。


車主潘先生表示,「他說之前就找到了,警員當場跟我講,那我問他說你怎麼沒有通知我,他說有啊!我說我都沒有接到函,他說他有打電話給我。」


口氣無奈,因為潘先生的機車在今年3月份失竊,隔天馬上就去報案,第二天車輛被拖到海山拖吊場,卻一直到8月4日才通知他來領回,潘先生懷疑中間這長達4個半月的時間,為何員警都沒有動作。


潘先生說,「你承辦單位你有責任,4個半月到5個月的時間不算短的時間,你不可以這樣放著,一件公文執行公務的話,一件公文也有一個期限。」


海山交通分隊長洪正崴解釋,「因為我們的電腦資料裡面,只有留他家裡的電話,所以說沒有辦法用手機電話(連絡),造成有些時間上的問題。」


電話連絡、書面通知,交通分隊強調都有在積極聯繫車主,但是一個案件處理,就要花費4個多月的時間,不由得讓人產生質疑。(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何家華、黃淳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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