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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侵權行為之衡平責任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8/6/2008 8:55:13 PM
發表內容 Q1:
民法第187條第三項之衡平責任,應該是指受害人「法律上」原本之救濟途徑已窮,故法律另設依衡平責任之規定;民法第188條第二項所謂當事人依前項但書規定不能獲得賠償,應該是指受僱人之經濟狀況不佳,受害人「事實上」不能受賠償
,所以兩者有所區別?
否則同條第一項的適用前提係受僱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受害人必定得對其主張損害賠償,不是嗎?
Q2:
可以導出這樣的結論嗎:
在第187條之情形,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之監督有疏懈之狀況下,受害人反而希望無完全行為能力之侵權行為人於侵權行為時無意識能力,如此還比較容易獲得賠償?

先謝謝老師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7/2008 3:00:05 AM的回覆:
Q1:
民法第187條第三項之衡平責任,應該是指受害人「法律上」原本之救濟途徑已窮,故法律另設依衡平責任之規定;民法第188條第二項所謂當事人依前項但書規定不能獲得賠償,應該是指受僱人之經濟狀況不佳,受害人「事實上」不能受賠償
,所以兩者有所區別?
否則同條第一項的適用前提係受僱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受害人必定得對其主張損害賠償,不是嗎?
------------------------------------------------------------------------------
沒錯

Q2:
可以導出這樣的結論嗎:
在第187條之情形,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之監督有疏懈之狀況下,受害人反而希望無完全行為能力之侵權行為人於侵權行為時無意識能力,如此還比較容易獲得賠償?
-------------------------------------------------------------------------------
你怎麼得出這種奇怪的說法?



回覆 bobe 在8/7/2008 12:09:39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老師
我應該想錯了,因為無論行為人行為時有無意識能力
重點應該都在法定代理人是否已使法官得出其監督並未疏懈
的心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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