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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施行法1-1第1項之適用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8/8/2008 7:12:0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現行關於限定或抛棄繼承之法定期間,適用施行法1-1第1項結果,是否為:

繼承在97年1月4日前開始,而其為限定或抛棄繼承之法定期間於民法繼承編97年1月4日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者,均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被繼承人已死亡且自己為1138所定得為繼承之人)之時起三個月屆滿。

3Q
回覆 pig4153 在8/8/2008 7:14:17 PM的回覆:
例如:

甲於96年11月20日死亡,繼承人乙為限定或抛棄繼承之法定期間於何時屆滿?

(1)乙於甲死亡當時即已知悉,於97年1月20日屆滿。

(2)乙於97年1月1日知悉,於97年3月31日屆滿。

(3)乙於97年2月5日知悉,於97年5月5日屆滿。
回覆
李俊德 在8/9/2008 1:02:44 AM的回覆:

(1)乙於甲死亡當時即已知悉,於97年1月20日屆滿。

(2)乙於97年1月1日知悉,於97年3月31日屆滿。
-----------------------------------------------------------------------------
怎麼是這樣?應該都是3個月才對
回覆 pig4153 在8/9/2008 6:00:38 AM的回覆:
是筆誤

(1)2月20

(2)4月1日
回覆 pig4153 在8/9/2008 6:06:44 AM的回覆:
另外關於1148第2項、1153第2項及施行法1-1第2項、1-2之適用,整理如下,請問是否正確:

繼承在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
1.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問繼承債務係「保證債務」抑「非保證債務」,繼承人均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1153第2項+施行法1-1第2項)
2.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1)繼承債務為「保證債務」:
A.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
 如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或抛棄繼承,須負無限清償責任。
B.未發生代負履行責任:
 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之代負履行責任,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1148第2項+施行法1-2)
(2)繼承債務為「非保證債務」:
如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或抛棄繼承,須負無限清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8/9/2008 3:33:55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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