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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司法 》 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修草司院通過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8/14/2008 5:47:32 PM
發表內容 《   司法   》   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修草司院通過      
法源編輯室   /   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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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今(十四)日召開院會,通過行政院函送會銜之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即將函復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習慣法物權:
現行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草案中將「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之範疇,使具備慣行之事實及法的確信之習慣,即具有法律上效力之習慣法亦能成為物權取得之權源。


二、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的糾紛得透過法院形成之訴解決;增訂鄰地所有人對於越界建築人之購買畸零地請求權及法院之裁量權。


三、共有關係:   

(一)現行法第825條規定,因採移轉主義,故應有部分原有抵押權或質權者,於分割後,其他共有人分得之不動產仍需負擔先前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或質權,形成不公平結果。為避免法律關係轉趨複雜,並保護其他共有人之權益,特增訂有擔保權利人同意分割方法、擔保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擔保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等情形之一時,其抵押權或質權僅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二)使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起訴原因、分割方法多樣化:現行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訴訟,僅在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之情形下始能提起,修正草案增訂共有人訂立協議分割契約之履行期倘已罹於消滅時效,共有人並拒絕給付時,共有人亦得請求法院判決分割之規定。另在裁判分割之方法,除原有的原物分配、全部變價分配外,增訂亦得將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或原物之一部分配予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共有物的管理方法增加法院介入的制衡功能:為避免多數決之濫用,並保障全體共有人之權益,乃增訂多數決所定之管理方法顯失公平或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均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


四、遺失物:   

(一)現行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為拾得物價值之3/10,但解釋上拾得人如請求3/10以下,自無不可,故修正草案明定以3/10為上限。又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對於場所內之遺失物本有招領及保管之義務,故不宜使其有報酬請求權;又遺失物之報酬亦為拾物不昧之榮譽給付,故拾得人如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隱匿其拾得之事實,即應喪失報酬請求權,乃增訂喪失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事由,以示公允。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因財產價值輕微,考量招領成本效益,特規定拾得人除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而得向該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報告外,僅於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時,始負通知義務,故增訂簡易招領程序。又將拾得人取得此類遺失物所有權之法定期間,從一般之六個月縮短至十五日,以達迅速及節省招領成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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