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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模擬犯案經過
發表人 小笨笨  

發表日期

8/21/2008 11:34:29 PM
發表內容 案件偵破後模擬犯案經過有沒有侵害被告什麼權利?
回覆 小毛 在8/22/2008 8:19:54 AM的回覆:
如果是那種藍色蜘蛛網的節目,應該是侵害到被告創作的著作權吧...。
回覆 小笨笨 在8/22/2008 10:48:29 PM的回覆:
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是說犯罪偵破的現場模擬
例如以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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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   殺害前妻案現場模擬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市南華路林姓婦人遭殺害棄屍案,警方在林婦頭七當天逮捕死者前夫曾樹德,檢警昨天借提在押的曾嫌還原現場,曾嫌坦承與前妻因金錢糾葛爆發爭執,憤而持水果刀砍殺前妻55刀致死,兇刀事後已丟棄。

專案人員昨天將曾嫌從看守所中借提,押著他到案發現場模擬,曾嫌對犯下殺害前妻案毫無悔意。

曾嫌供稱,案發當晚酒後向前妻林桂蘭求歡未果,前妻還要求他把名下小套房過戶給她,以及交出變賣另一間小套房的130多萬元,雙方一言不合爭執,他被前妻抓傷右頸,氣憤之餘跑進廚房拿了水果刀猛刺前妻55刀,前妻因失血過多死在床上,他用被單把屍體包裹並移至地下室樓梯下。
(引自自由電子報)
回覆 沒人講就只好自說 在8/26/2008 7:28:41 PM的回覆:
原本我想到的是自白、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原則,今天上課問老師,老師說最高法院最近有判決(不是下面這篇)對於現場模擬證據認為是違法,至於緘默權因偏向被告供述方面故較不涉及,倒是老師給了我一個思考點還不錯,通常殺人案現場模擬都會有一堆媒體、圍關民眾這對被告無罪推定的保護值得思考,再想想被告重現犯案經過對日後法庭攻防其實是極其不利的,會不會陷入百口莫辯的情形?即使有辯護人也難防禦。有興趣的人來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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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   年   台上   字第   5265   號      
裁判案由:
   重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勘驗之目的在於檢查證據,或為物證之實驗,藉以發現證據及犯罪情形,以作為證據資料。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而實施勘驗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固得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惟刑事被告事後於法院或檢察官履勘犯罪場所所為之犯罪現場模擬重演,並非當然即可視為係案發當時之實際行為,其性質仍屬被告之自白   (陳述)   範疇。故其現場模擬重演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或共犯之陳述,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不為補強證據之調查,即專憑此項供述據為其他共同被告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於法即屬有違。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56、213   條   (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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