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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7律師公司法--一模一樣
發表人 林老師吧  

發表日期

8/25/2008 8:26:13 PM
發表內容 月旦法學教室64期股東常會名開期限
回覆 我不會又寫錯了吧 在8/25/2008 8:52:57 PM的回覆:
有一模一樣嗎?

召開通知在二十日前委託快遞,不是剛好來得及嗎?

97.5.27~97.6.15=二十日

我就因此沒寫這項召集程序違法耶???不會吧。

剛剛好20天也不行嗎?
回覆 84年台上972號判 在8/25/2008 9:33:45 PM的回覆:
84年台上972號判決略以:所謂20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定期間之計算法,開會日為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20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本案計算6/14.-5/25日24時。
回覆 差一天 在8/26/2008 12:02:00 AM的回覆:
我沒看過開版者所說的那篇文章,
不過因為法條說20日"前"
所以我算的結果日期差一天
不知道對不對???
因為我不想對補習班的解答
那將會很打擊,深深影響考完解脫的好心情

李老師看到這個主題的話,
可否解答一下呢


回覆 差一天 在8/26/2008 12:02:00 AM的回覆:
我沒看過開版者所說的那篇文章,
不過因為法條說20日"前"
所以我算的結果日期差一天
不知道對不對???
因為我不想對補習班的解答
那將會很打擊,深深影響考完解脫的好心情

李老師看到這個主題的話,
可否解答一下呢


回覆 香蕉啦 在8/26/2008 8:21:58 AM的回覆:
是一模一樣
每次從月○或台灣本○出來的題目
就覺得~@#$%...
自己懶
沒看到認了
回覆 00 在8/26/2008 8:50:09 AM的回覆:
應該沒有別的程序瑕疵了吧
回覆 點點 在8/26/2008 9:52:20 AM的回覆:
我也試算差一天
很有趣的事
當初法研所的朋友看到我再看這題
還跟我說
老師借調金管會了
你覺得還有時間出題嗎?
不過我還是決定做傻事
好險
回覆 四等生 在8/26/2008 10:27:30 AM的回覆:
原來考律師的人對期間計算問題也是不清楚...
回覆 是不是搞錯了啦 在8/26/2008 10:58:25 AM的回覆:
這題是劉老師出的吧
我在想司法官和律師的公司法會不會都是劉
師出的吧~~
回覆 抱歉 在8/26/2008 11:02:23 AM的回覆:
律師公司法應該是林老師出
司法官是劉老師出~政大果然是公司法天下
回覆 frank 在8/27/2008 9:10:55 AM的回覆:
一開始,我也是想開會期間,不過,出題那會這麼乾脆,轉而是寫財務報告的議案提出,依公司法,提出前,必須經監察人查核,供股東翻閱-給股東先作功課,再開會,內部程序沒跑完,就拿出來股東會討論,在實務上,沒法盡情討論,實務很重這個流程,不可以給股東突襲-尤其是財務的問題,以上...
回覆 轉學生 在8/27/2008 9:47:33 AM的回覆:
財務報告的議案提出,依公司法,提出前,必須經監察人查核,供股東翻閱-給股東先作功課,再開會,內部程序沒跑完,就拿出來股東會討論,在實務上,沒法盡情討論,實務很重這個流程,不可以給股東突襲
------------------------------
請問這是林老師那篇論文最後的結論嗎?
回覆 frank 在8/27/2008 10:10:32 AM的回覆:
不是,是我自己推論,這是公司運作實務常見的股東抗議,我要是股東,等到開會常摸到財務報告及帳表圖冊,何以期待開會當天,我會看得懂,並立即提出意見,要是我,我一定抗議,但是提示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往往是經營層,自己內部人,所以,我的答案是,主管機關不宜准許,

我可能會死得很慘,不過,我起碼忠於自己的想法,管它文章結論是甚麼....我已跳脫,拼命追求標準答案的迷思..,
回覆 轉學生 在8/27/2008 10:54:40 AM的回覆:
好樣的
回覆 點點 在8/27/2008 6:54:54 PM的回覆:
frank   的想法跟我一樣
我花了5分鐘以上不敢下筆
法條翻來翻去
但是最後屈就期間問題
因為看起來比較像考點啦(2選1)
老師的文章沒提過第1小題
那好像跟她另一篇文章股東沒出席股東會可否提出公司法189有關
回覆 林國全老師 月旦法學 在8/27/2008 8:41:24 PM的回覆:
2005年公司法修正條文解析(上)參照p274以下
1.   採實務見解:二十天   開會日不算入   逆算二十日
2.不採實務二十日之計算方式!搭配股東提案權制度引進,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須公告”受理期間”      此期間為完整之10日   若按照原計劃於二十天前寄出一定來不及將列入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參下述條文
公司法172-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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