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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教唆犯可以是正犯嗎?
發表人 花瓜子  

發表日期

8/26/2008 11:49:00 AM
發表內容 教唆者,乃以喚起被教唆者之犯意始乃該當。所以,教唆者之教唆行為應只止於口頭之教唆行為。其後若有幫助被教唆者之行為,應已脫逸教唆行為之範疇。

本年四等刑法考題第一題,教唆者為了要殺某人而教唆、利誘他人使之殺人,為什麼不是殺人罪的直接或是間接正犯?且該題教唆者亦參與確定被害人之幫助行為,故只成立教唆犯妥當否?
回覆 路人 在8/26/2008 12:46:11 PM的回覆:
正犯是直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
教唆犯有嗎?
回覆 小戴 在8/27/2008 9:30:38 AM的回覆:
依犯罪支配理論,   對於犯罪有支配力者為正犯,   其餘均為共犯(教唆 幫助),   正犯共犯本質不同,   不可一以論之

回覆 小陳 在8/27/2008 1:43:14 PM的回覆:
本年四等刑法考題第一題,教唆者為了要殺某人而教唆、利誘他人使之殺人,為什麼不是殺人罪的直接或是間接正犯?且該題教唆者亦參與確定被害人之幫助行為,故只成立教唆犯妥當否? 
小弟發表一下淺見
版主一開始就主觀的判定是教唆犯了,所以才會有教唆犯可能是正犯的疑問。
正確的做法應該探討教唆者與殺人者問是否有行為分擔或者是行為決意或者是犯罪支配的問題。
當教唆者具有整過犯罪過程的支配性時,當然有可能成立殺人罪的正犯。
回覆 花瓜子 在8/27/2008 11:03:26 PM的回覆:
本問題想破了頭也想不透。小陳大大講的沒錯。可以檢驗看看表面上是參與形式的教唆犯會不會根本就是正犯?也就是狹義的教唆犯才是真的教唆犯。
依該題來講,若不考慮教科書之相關正犯定義,而將支配、決意等做狹義的定義,也就是"利誘算是支配"、"確認犯人算是共同之決意形成、行為分擔",這樣可行嗎?也就是教唆犯只能是嚴格的口頭勸說犯罪的教唆行為,如脫逸口頭勸說犯罪之教唆行為--如教科書上所提及之利誘教唆,即為正犯。
上述之設想是否有不足之處?
回覆 david 在8/27/2008 11:09:58 PM的回覆:
你們要不要先查查
什麼是限縮正犯理論   什麼是擴張正犯理論
或許有利你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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