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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高補習班的解答看看就好別太認真
發表人 MVP  

發表日期

8/27/2008 11:08:40 PM
發表內容 舉例而言
律師考行政法第1大題第2小題
除了罰緩以外其他真的是行政執行的費用嗎

刑訴第2大題關於準備程序的調查證據
林鈺雄不是持完全的反對見解嗎

海商法船舶管理過失抑或貨物照管義務
僅有張新平的意見嗎
補習班就只用他的
國內學者還有引日本學說
其判斷標準更精細
卻沒看到

強制執行有關執行名義競合
實務意見與學說不同
也沒看補習班討論

公司法一味以林國全為主
試想縱算遲誤20日期間
僅能靜待撤銷
不能准許延期
這種說法有顧及公司實務狀況嗎

票據法善意取得之前提是票據仍有效力
票據為造不是無權代理喔
此一票據是無效票據
該票據有物的抗辨
這樣會有善意取得嗎
但如果用權利外觀理論
似有可能
補習班可能不夠細心吧
亦不曾討論

刑法第四題第2小題
應該帶一下不能未遂的問題吧

民法第二題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變更相對拋棄
李淑明的書顯然與立法理由中舉的例子不同
高補習班以他的解法
恐怕大有問題

民訴第1題小額訴訟程序
實務上會讓當事人以言詞去攻防嗎
最多書面審審就判了
還會判決違法阿

最扯的是國私
兩家都用繼承為準據法
試想如果是繼承的問題
還有繼承回復的問題嗎
此時妻與其子不就是遺產的所有權人
需要繼承回復嗎
繼承回復不是要繼承權有被侵害

綜上            補習班解答參考就好別太當真


回覆 真的是,越對答案越難 在8/27/2008 11:27:33 PM的回覆:
我國私的主要問題,寫第六條耶...

我覺得要求索回之前的消費寄託,算是債之關係......

至於婚姻要件、繼承,只是能否索回的前提、先決問題...




真煩。真煩。今年再沒上,我真的是會有點想.......







回覆 羅懿兒 在8/27/2008 11:48:00 PM的回覆:
關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證據能力,實務上(林俊益師,紀庭長俊乾)是贊成,比較一面倒,學說上張師麗卿、葉法官建廷持反對意見。
回覆 97司法官票據法保成 在8/27/2008 11:59:40 PM的回覆:
97年司法官票據保成應該是錯的吧
那題好像李欽賢書上的例子
回覆 小陳 在8/28/2008 12:48:48 AM的回覆:
mvp   大大
您說今年律師票據考題,整張票據已無效所以無法善意取得
小弟有個疑問,是否甲向乙解除契約後,票據就無效?
假設甲向乙解除契約後,乙又背書給善意第三人丙
丙可否向乙請求票據上權利。
丙可否向甲請求票據上權利。
如果按李師的見解   
丙可以獨立性的理由向乙請求
丙可以權利外觀的理論向甲請求
假設真如大大所言   甲向乙解除契約後,整張票無效
那乙如何依獨立性向甲請求票據上權利?
回覆 考生 在8/28/2008 8:41:54 AM的回覆:
票據那一題
我認為依然是有效票據

(以下印象中的題目)
因該題是原票據當事人間解除原因關係
基於無因性,並不會因此使票據變成無效
無權代理的部分應該無偽造的問題
就是由無權代理人自負票據之責
原持票人不負責任
如此,執票人將因此而善意取得該票據
依第14條第1項可對票據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而票據債務人可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我是這麼想的
如果有其他更棒更正確的答案
希望大家可以互相切磋一下
回覆 考生 在8/28/2008 8:47:33 AM的回覆:
對了
附加說一下國私考題

那一題我認為是無因管理
因為原先應為委任
因當事人一方死亡,使得委任契約消滅
當事人間將成無因管理
且一方當事人將變成繼承人

而且,無因管理人並未否認繼承人之繼承地位
顧我不認為本題是繼承問題

以上乃個人淺見
不一定我的是對的
也希望大家提供一下自己的答案
如此大家才有進步的空間
回覆 點點 在8/28/2008 8:50:02 AM的回覆:
國私那題我先寫
1.婚姻關係
2.債之關係(我寫寄託契約.感覺跟消費寄託不一樣)
3.繼承
然後依民法1148或767返還(此時立刻打鐘)

我認為這樣寫不管對錯
至少分數上算是有個中位數
回覆 路人 在8/28/2008 1:12:17 PM的回覆:
茲回覆開版大大兄:

民訴第1題小額訴訟程序
實務上會讓當事人以言詞去攻防嗎
最多書面審審就判了
還會判決違法阿
^^^^^^^^^^^^^^^^^^^^^^^^^^^^^^^^^^^^^^^^^^^^

我用生命跟您發誓,只要是合於程式的民事訴訟程序,
都會開言辯庭,(除了三審外),
包括必需簡速處理的小額訴訟也不例外!
因為我以前被當事人亂過,真的是來亂的,但她的標的金額只有三萬多元,所以我印象深刻!

這一題,我的解法很好笑,(因為我今年本來就打算去當分母^_^)
我是從「當事人特定」瑕庛的方向論述,
再輔以闡明權的行使。

這題我猜是大恩師出的,不過,我沒寫他的東東。

回覆 flydragon 在8/28/2008 1:57:43 PM的回覆:
票據那一題
我認為依然是有效票據

.....................
我認同你的意見
回覆 pig 在8/28/2008 4:30:57 PM的回覆:
你認為你寫對就有分數嗎   敝人有的題目還沒看完就知道要考什麼但分數一樣低      例如96律強制執行才7分
回覆 在8/28/2008 7:02:15 PM的回覆:
刑法第四題第2小題
應該帶一下不能未遂的問題吧
....................
如果帶這個
要不要附帶討論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呢
回覆 P 在8/28/2008 7:14:43 PM的回覆:
轉貼
保成刑法撲馬(佰祥)老師

律師負責詳解
一、犯罪嫌疑人甲、乙因案被逮捕   ,並拘留在某警察分局拘留室內等待偵訊時   ,共同將看管的警察推倒,隨即逃出分局   ,後由在外接應之甲的堂弟丙駕車載著甲、乙逃逸,該分局警察也立即追捕。因途中警察涉下路障攔停,甲、乙、丙三人不得不棄車逃逸,結果乙雖被捕獲   ,然甲、丙二人逃逸無蹤。事實上,甲、丙人逃至附近友人丁家,一起要求予以藏匿,丁礙於情面,乃將甲丙二人留置在家中小閣樓裡。一星期後,經附近居民報案,甲、丙、丁三人終被逮捕歸案。試問甲、乙、丙、丁的行為應如何處斷?並詳附理由以對。

甲乃脫逃罪既遂之正犯。

乙的話,本應為脫逃既遂之共同正犯,但是乙未脫逃成功,
若成立既遂整個悶掉,所以實務見解認為,乙僅成立未遂。

然而,乙是否可適用一六一條,會因為罪責身份而陷入疑慮,
幸好乙自己也是受拘禁的人,所以可以適用(此考點過難)。

丙的話,也本應討論一六一條的幫助犯,然而,
丙不具備身份,此題又為罪責身份,
(誰都可以妨礙司法,但是脫逃的人期待可能性低所以減輕),
所以丙無法討論共犯。

所以丙只好討論一般之罪,一六二條,
雖然此條有限定行為,但是丙應該是「便利」沒問題,
因此,答案丙構成兩個便利脫逃(既遂、未遂),
然後法條競合。

丁,藏匿人犯的正犯。

甲和丙為藏匿人犯的教唆,要件上該當,
但是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所以阻卻罪責。


二、張三於2008年8月1日在路上拾得李四遺失之已逾期駕駛執照,回家換貼自己照片,並更改有效日期。隔天張三身攜該駕駛執照,以李四之名與「快樂租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契約書,租車開往鵝鑾鼻度假。試問:張三實現多少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應如何處斷?

撿到東西,侵占脫離物。

假的東西駕照出現,討論偽造特種文書。

攜帶並使用,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簽訂契約,第二次假的東西,偽造私文書。

車子即使歸還,如果沒有付款,則車行的損失屬於自己交付,
討論詐欺得利,對於此使用車的立意有不法所有意圖,
仍可該當,不過前提是車行有損失。

此題沒啥考點。

三、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某日,甲見到醉意頗濃之乙在路邊攔車。起初,見乙已呈醉態,甲心有猶豫,但考慮到最近經濟不景氣載客率極低,最後仍決定載送乙返家,以賺取車資。乙的住家靠近高速公路交流道,因此,甲將計程車駛上高速公路,預計經由高速公路將乙載到交流道附近住處。當甲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醉態中的乙突然發現手機遺失,執意要甲立即在公速公路上迴轉返回原上車地點。甲先在高速公路合於規定之處暫停,並向乙表示,即使要迴轉,也要下交流道才行。勸說無效後,甲即將車子駛回快車道。由於乙不滿甲不依從自己的指示,兩人就在快速行進中的車裡激烈爭吵起來,乙甚至多次抓住甲車的方向盤試圖迴車。甲為避免車子失控發生事故與擺脫醉酒失去理智的乙,就在雨夜裡開門命令乙下車。乙下車後,甲隨即從交流道下高速公路,返家睡覺。未料,在滂沱大雨中下車的乙走不到一小段距離,就因重心不穩,面部朝下跌進高速公路旁的水溝渠而死亡。乙的家屬極不諒解甲,指責甲棄乙不顧,又在乙下車後,不但沒有通報無線電台,也沒有通報警方。問:甲的刑事責任?

生命危險的部分,乃作為的遺棄,
司機無防死義務之契約或法令,故應使用293。

死亡的部分,行為仍是作為,
(若是論不作為會找不到保證人地位),
由於並非乙的既存風險甲不搭救而死亡,
而是乙因自己的危險(墜足)而死,
故論作為。

因果關係,有被害人介入,自由開火。

故意方面,沒有認知和意欲,過失方面,應該注意卻沒有注意,
信賴原則方面,因為自己讓人在高速公路下車有過錯,
沒辦法主張信賴原則。

阻卻違法方面,為了保護自己(乙該當強制罪)而違犯,
可以討論,因為題目乙是多次抓住方向盤,所以應該還沒結束,
個人認為討論正當防衛,有現在不法侵害,
叫人下車有效(適當性),
也是最溫和的手段(吧),
不過不要忘記,正當防衛我們教過說有限制,
當對方欠缺有責性,要先迴避,此題乙的確欠缺有責性,
某甲未先迴避,所以防衛過當。

最終某甲仍是過失致死。

我們說過,若過失致死成立有兩種加重:業務或者加重結果犯,
此題兩個都有出現(業務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
要用哪個加重,我是認為論遺棄致死,業務丟到量刑。


四、甲意圖行竊,持萬能鑰匙開門進入乙屋內,搜尋5分鐘,未發現有什麼值得偷的貴重物品。雖然桌上有一台電腦,卻機型老舊而嫌笨重,甲於是決定放棄偷竊乙家。甲轉而進入丙家,在丙屋內桌上看到一張某貨公司週年慶致贈的名牌折疊式腳踏車兌換券,於是拿走兌換券即行離去,並前往百貨公司欲兌換腳踏車。不料甲未注意到,兌換券細字註明有兌換期限,並且該兌換券事實上已經過期失效,甲大失所望。請就侵害財產法益的範圍檢討,某甲刑事責任如何?

偷東西沒成功,竊盜未遂。有無著手自由開火,
按照目前最高法院的態度,以後可能沒有著手。

主觀上有鎖定目標,沒找到目標的放棄不是中止意思,
這教過好多次,所以不能用中止未遂。

第二次偷東西,偷到了,竊盜既遂,
但是價值輕微,可罰違法性出問題。

兌換腳踏車失敗,客觀尚無侵害,
只能討論甲是否有主觀的未遂,若假想要詐欺,則論詐欺未遂,
然而不可能成功(方法不能),故乃不能未遂之討論,
此時端看甲是否重大無知。

不過甲使用兌換券若是不記名,則可能連行使詐術都不該當。




回覆 阿宅 在8/29/2008 12:43:46 AM的回覆:
樓上的都好強...
請問可以討論一下民法有一題
偷東西贈與給女子那一題(無償無權處分)
偷的人是惡意
受贈女子是善意
(183適用前提是用182第一項之善意受領人)
這樣也可以用類推183嗎??
謝謝
回覆 阿亮 在8/29/2008 9:02:52 AM的回覆:
P   在2008/8/28   下午   07:14:43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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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刑法撲馬(佰祥)老師

律師負責詳解
一、犯罪嫌疑人甲、乙因案被逮捕         ,並拘留在某警察分局拘留室內等待偵訊時         ,共同將看管的警察推倒,隨即逃出分局         ,後由在外接應之甲的堂弟丙駕車載著甲、乙逃逸,該分局警察也立即追捕。因途中警察涉下路障攔停,甲、乙、丙三人不得不棄車逃逸,結果乙雖被捕獲         ,然甲、丙二人逃逸無蹤。事實上,甲、丙人逃至附近友人丁家,一起要求予以藏匿,丁礙於情面,乃將甲丙二人留置在家中小閣樓裡。一星期後,經附近居民報案,甲、丙、丁三人終被逮捕歸案。試問甲、乙、丙、丁的行為應如何處斷?並詳附理由以對。

甲乃脫逃罪既遂之正犯。

乙的話,本應為脫逃既遂之共同正犯,但是乙未脫逃成功,
若成立既遂整個悶掉,所以實務見解認為,乙僅成立未遂。

然而,乙是否可適用一六一條,會因為罪責身份而陷入疑慮,
幸好乙自己也是受拘禁的人,所以可以適用(此考點過難)。

丙的話,也本應討論一六一條的幫助犯,然而,
丙不具備身份,此題又為罪責身份,
(誰都可以妨礙司法,但是脫逃的人期待可能性低所以減輕),
所以丙無法討論共犯。

所以丙只好討論一般之罪,一六二條,
雖然此條有限定行為,但是丙應該是「便利」沒問題,
因此,答案丙構成兩個便利脫逃(既遂、未遂),
然後法條競合。

丁,藏匿人犯的正犯。

甲和丙為藏匿人犯的教唆,要件上該當,
但是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所以阻卻罪責。


二、張三於2008年8月1日在路上拾得李四遺失之已逾期駕駛執照,回家換貼自己照片,並更改有效日期。隔天張三身攜該駕駛執照,以李四之名與「快樂租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契約書,租車開往鵝鑾鼻度假。試問:張三實現多少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應如何處斷?

撿到東西,侵占脫離物。

假的東西駕照出現,討論偽造特種文書。

攜帶並使用,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簽訂契約,第二次假的東西,偽造私文書。

車子即使歸還,如果沒有付款,則車行的損失屬於自己交付,
討論詐欺得利,對於此使用車的立意有不法所有意圖,
仍可該當,不過前提是車行有損失。

此題沒啥考點。

三、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某日,甲見到醉意頗濃之乙在路邊攔車。起初,見乙已呈醉態,甲心有猶豫,但考慮到最近經濟不景氣載客率極低,最後仍決定載送乙返家,以賺取車資。乙的住家靠近高速公路交流道,因此,甲將計程車駛上高速公路,預計經由高速公路將乙載到交流道附近住處。當甲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醉態中的乙突然發現手機遺失,執意要甲立即在公速公路上迴轉返回原上車地點。甲先在高速公路合於規定之處暫停,並向乙表示,即使要迴轉,也要下交流道才行。勸說無效後,甲即將車子駛回快車道。由於乙不滿甲不依從自己的指示,兩人就在快速行進中的車裡激烈爭吵起來,乙甚至多次抓住甲車的方向盤試圖迴車。甲為避免車子失控發生事故與擺脫醉酒失去理智的乙,就在雨夜裡開門命令乙下車。乙下車後,甲隨即從交流道下高速公路,返家睡覺。未料,在滂沱大雨中下車的乙走不到一小段距離,就因重心不穩,面部朝下跌進高速公路旁的水溝渠而死亡。乙的家屬極不諒解甲,指責甲棄乙不顧,又在乙下車後,不但沒有通報無線電台,也沒有通報警方。問:甲的刑事責任?

生命危險的部分,乃作為的遺棄,
司機無防死義務之契約或法令,故應使用293。

死亡的部分,行為仍是作為,
(若是論不作為會找不到保證人地位),
由於並非乙的既存風險甲不搭救而死亡,
而是乙因自己的危險(墜足)而死,
故論作為。

因果關係,有被害人介入,自由開火。

故意方面,沒有認知和意欲,過失方面,應該注意卻沒有注意,
信賴原則方面,因為自己讓人在高速公路下車有過錯,
沒辦法主張信賴原則。

阻卻違法方面,為了保護自己(乙該當強制罪)而違犯,
可以討論,因為題目乙是多次抓住方向盤,所以應該還沒結束,
個人認為討論正當防衛,有現在不法侵害,
叫人下車有效(適當性),
也是最溫和的手段(吧),
不過不要忘記,正當防衛我們教過說有限制,
當對方欠缺有責性,要先迴避,此題乙的確欠缺有責性,
某甲未先迴避,所以防衛過當。

最終某甲仍是過失致死。

我們說過,若過失致死成立有兩種加重:業務或者加重結果犯,
此題兩個都有出現(業務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
要用哪個加重,我是認為論遺棄致死,業務丟到量刑。


四、甲意圖行竊,持萬能鑰匙開門進入乙屋內,搜尋5分鐘,未發現有什麼值得偷的貴重物品。雖然桌上有一台電腦,卻機型老舊而嫌笨重,甲於是決定放棄偷竊乙家。甲轉而進入丙家,在丙屋內桌上看到一張某貨公司週年慶致贈的名牌折疊式腳踏車兌換券,於是拿走兌換券即行離去,並前往百貨公司欲兌換腳踏車。不料甲未注意到,兌換券細字註明有兌換期限,並且該兌換券事實上已經過期失效,甲大失所望。請就侵害財產法益的範圍檢討,某甲刑事責任如何?

偷東西沒成功,竊盜未遂。有無著手自由開火,
按照目前最高法院的態度,以後可能沒有著手。

主觀上有鎖定目標,沒找到目標的放棄不是中止意思,
這教過好多次,所以不能用中止未遂。

第二次偷東西,偷到了,竊盜既遂,
但是價值輕微,可罰違法性出問題。

兌換腳踏車失敗,客觀尚無侵害,
只能討論甲是否有主觀的未遂,若假想要詐欺,則論詐欺未遂,
然而不可能成功(方法不能),故乃不能未遂之討論,
此時端看甲是否重大無知。

不過甲使用兌換券若是不記名,則可能連行使詐術都不該當。

.........................................................................................................
各位先進晚被書沒唸熟,請問一下第三題保證人義務,是否為"危險前行為"。
高速公路上強迫客人下車,難道不構成"危險前行為"嗎??
或者是我弄錯了,因為本題是針對"掉到水溝行為",所以沒有任何保證人地位
回覆 平價烏魚子 在8/29/2008 9:19:30 AM的回覆:
給阿宅
無償權處分之適用似不關乎無權處分人的善惡意
其主要目的在於
雖然受領人善意取得      但既是無償取得
此時衡量動的交易安全與靜的所有權保護
應予所有權人更大的保護
而之所以要類推183         
技術上是因為若不這樣做
善意受領人既已依法律規定為善意取得
則所有權人無救濟矣
僅供參考
回覆 阿宅 在8/29/2008 11:04:48 AM的回覆:
謝謝

所以
一.可以對善意第三人(女子)主張
1.類推183

2.949

3.179(這點我可以確定可以)

二.然後對竊盜之人主張
179+182第2項(惡意)
不是善意的受領人應該沒有限於利益不存在無須返還吧

好慘..類推183完全沒寫...
回覆 惡斷之劍 在8/29/2008 1:21:29 PM的回覆:
民法第183條適用或類推適用的前提應該還是要不當得利的受領人是善意的情形喔,因為如果是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所有權人對於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本可依第182條第2項的規定向其請求賠償,並不會因其所受的利益已不存在而使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免付返還或償還或是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平價烏魚子大大的意見似乎有些錯誤喔
所以第183條使用的方式應該如下:
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所為的無償有權處分--->適用第183條
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所為的無償無權處分---->類推第183條
回覆 重新出發 在8/29/2008 10:17:59 PM的回覆:
民法第.179條之請求權?

管見存疑耶

債權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難到不是嗎?



回覆 惡斷之劍 在8/29/2008 10:48:47 PM的回覆:
不懂樓上的意思為何?
回覆 在8/29/2008 11:01:14 PM的回覆:
補習班的答案,
參考即可。

如要正確答案,

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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