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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此方法是否可行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9/1/2008 12:07:5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沒想到老師上課的例子真的發生了
............................................................
甲依348訴請乙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甲沒有假處分)

乙之債權人丙(極有可能是假債權)跳出來執行A地

甲可否對丙提起確認丙對於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再類推適用非訟195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
..................................................

學生現在只能想到這個辦法

回覆
李俊德 在9/1/2008 6:33:23 PM的回覆:

不可行

白花錢而已
回覆 pig4153 在9/8/2008 5:01:34 PM的回覆:
若甲提起代位訴訟呢?

甲代位乙提起確認丙對於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代位依非訟195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
..............................................
43台上243例
民法第242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行使者,其範圍甚廣,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均得為之   (參照同條但書)
.................................................
69台抗240例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08 5:26:02 PM的回覆:

如果乙別無財產,是可以代位提起訴訟,沒錯。

問題是代位訴訟有勝訴之可能嗎?
回覆 pig4153 在9/8/2008 5:34:33 PM的回覆:
只要能停止執行

其它的就寄望邪不勝正

anyway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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