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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關於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的問題。
發表人 阿明  

發表日期

9/3/2008 6:12:45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我在王澤鑑教授的書上遇到一個問題,我把內容稍為簡略一下:
甲有一幅名畫,為乙所竊取。乙與惡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依讓與合意將名畫交付於丙,丙支付價金予乙。事後為甲得知,甲承認乙該無權處分之行為。
雖然乙無權處分甲的名畫,致使甲受有損害,乙受有利益,且受有損害與受有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然而,我的問題是,甲既然承認乙、丙間的處分行為而自始發生效力,那麼,應該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啊!為何王澤鑑教授的書上卻寫「無法律上原因」呢?難道,甲的承認,不能成為「具有法律上原因」嗎?煩請老師解惑,謝謝您!
回覆 畢業生 在9/5/2008 11:09:32 AM的回覆:
買賣契約是乙和丙
乙交付名畫
丙交付價金

甲即使承認買賣契約
仍可依不當得利,對乙請求所得到價金(丙交付給乙)

而丙原本為惡意,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
但是因為甲的承認,丙取得名畫之所有權.
甲不得再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的規定,
向丙請求返還名畫.

簡言之,剩下的就是,
甲和乙的事情
回覆 畢業生 在9/5/2008 11:12:21 AM的回覆:
要注意,
在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的規定,產生了什麼法律效果.
條文中指的法律行為是什麼?

另外,買賣契約的相對性,善意取得的適合也要一併考慮.
回覆 畢業生 在9/5/2008 11:15:09 AM的回覆:
不是適合
是適用

回覆 轉學生 在9/5/2008 12:03:32 PM的回覆:
把整本書全部完整看完三次以上
就會懂了
回覆
李俊徳 在9/5/2008 4:55:57 PM的回覆:

甲丙間無任何債之關係

甲之承認:針對處分行為而不及於負擔行為
回覆 阿明 在9/6/2008 11:16:25 AM的回覆:
我了解了,謝謝李老師!
也謝謝畢業生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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